愛爾麗診所新北板橋店日前被發現煙霧偵測器內疑似藏有針孔攝影機,衛福部醫事司表示,錄影需雙方同意,若行政調查發現有違反醫療法第72條事實,最高可處新台幣25萬元罰款。
愛爾麗診所疑藏針孔,台北市衛生局、消保官、警方昨天前往此診所在台北市的分店進行無預警聯合稽查,集團聲明表示,已全力配合調查,待案件到一階段,集團診所內監視設備設置,目的在於確保醫療品質、維護藥品與器材安全,絕無侵害消費者個人隱私。
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今天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根據醫療法第72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若違反可依同法第103條,處5萬至25萬元罰款。現階段將發文至地方衛生局,要求進行行政調查,查明是否違反此規定。
衛福部2015年1月30日公告修正「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將醫療隱私權維護規範由門診擴大為全院適用,診療過程中,醫病任一方如需錄音或錄影,均應先徵得對方同意。劉玉菁重申,若要錄影,需要雙方同意,以保障病人隱私權。
至於是否要求診所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劉玉菁說,停業是一種行政處分的結果,停業有停業要件,必須地方衛生單位調查後,有具體事證,才能根據法規進行裁罰,甚至能否以醫療法第108條處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能待釐清可適用情事,初步分析,恐無可對上的停業法規情事。
醫療法第108條規定,醫療機構屬醫療業務管理明顯疏失,致造成病患傷亡者;明知與事實不符而記載病歷或出具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醫療行為;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藥物;容留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或是從事有傷風化或危害人體健康等不正當業務;超收醫療費用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經查屬實,而未依限將超收部分退還病人。若上述情事之一者,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門診、住院業務,處1個月至1年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
2026/05/06 11:46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9484840?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