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員工割傷遭罰10萬元 上市公司訴願稱剪刀非利器遭駁

一間上市公司作業員以剪刀將線材去皮時割傷手指。職安署發現雇主未提供適當手套,依違反職安法裁罰新台幣10萬元。此公司提訴願,指已提供棉紗手套,且一般作業用剪刀的刀刃不算尖銳危險利器,是員工疏忽導致;但遭駁回。

行政院近日公布訴願決定書,民國114年11月11日,某間公司的1名作業員在位於台南市永康區的工作場所以剪刀將線材去皮時,遭剪刀割傷左手食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於114年11月17日勞檢發現,該公司未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提供適當手套(棉紗手套防護力不足),因此裁處雇主10萬元,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此公司提訴願主張,已置備具基本防護力的棉紗手套,且不妨礙作業手感,若配戴厚重防割手套,將使手指僵硬、無法精細作業;且公司定期執行教育訓練,設備維護保養也制定標準作業程序;此員工確實領用防護手套,且使用一般作業用剪刀,刀刃非屬尖銳危險利器,依正確作業標準應不致受傷,這是個別操作人員一時疏忽,而不是公司未提供設備或管理缺失。

公司表示,員工住院是因醫院急診滿載及配合外科醫師開刀排程,而非傷勢嚴重到須住院治療,勞動部卻將輕傷害案件,等同重大職災案件裁罰,違反比例原則;且勞檢檢查員訪查時說,受傷住院為事實,將依結果論罰,抹煞法律對雇主已盡相當義務得免責的空間,請撤銷原處分。

勞動部反駁,此公司提供的職業災害調查結果表載明,事故發生間接原因是「不安全環境/設備:使用尖銳刀具僅配戴棉紗手套(防護效果不足)」,明確違反職安衛生設施規則。

勞動部指出,此外,針對雇主指已落實勞工教育訓練與設備檢點等,但職安衛生教育訓練及設備檢點立法意旨是防止職災發生,即透過主動檢查預防性發現並消除潛在危害,這與公司應依職安法規定設置符合規定的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責任不同,且兩者是雇主不同的法定作為義務,訴願人主張顯不足採。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表示,職安署派員勞檢時,此公司的許姓職安人員接受訪談時也稱,將變更使用防護力較高的防切割手套。勞動部以此公司為上市公司、屬甲類事業單位,未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辦理,違反職安法等規定裁罰並公布姓名,並無不合。

審議委員會說,根據職業災害調查結果表記載事故發生間接原因,已違反行政法上作為義務;若此公司認為配戴厚重防割手套,將導致手指僵硬、無法精細作業,可另挑選方便作業材質的防護手套供勞工使用。

審議委員會表示,此案沒有違反比例原則,至於是否住院治療,涉及是否該當職安法所定雇主應於時限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因此本件處罰無涉員工是否住院,原處分應維持。

2026/04/26 14:48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465135?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