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男涉兩岸非法匯兌8000多萬 橋頭地院依法判刑

蔡姓男子涉嫌從事非法匯兌,牟取新台幣與人民幣匯率價差並收取手續費,總計匯兌新台幣8000萬多元,獲利10萬多元,遭橋院依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1年8月徒刑。可上訴。

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提到,蔡男自民國105年至106年間,與在中國的黃姓商人等人配合,另與在台的曾姓男子配合,由黃男、曾男各自利用自身或其家屬銀行帳戶,接受他人委託從事兩岸非法匯兌,蔡男再從中收取手續費。

判決書指出,蔡男等人涉嫌反覆經營台灣與中國匯兌業務,總計匯兌金額達8000萬多元,其中蔡男以每兌換100萬元,收取125元手續費,總共獲利10萬多元。

法官審酌,蔡男於偵查中自白且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獲利程度等,依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蔡男1年8月徒刑,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35萬元。可上訴。

2026/04/20 09:39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452001?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