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工人民國113年在高雄某處民宅屋頂施工時墜落不治,總墜落高度為7.8公尺;經橋院審理,認雇主未依法設置防墜設備,應賠李女家屬總計新台幣400萬餘元。可上訴。
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指出,張姓雇主承攬高雄市某處民宅塑鋁板安裝工程後,指派李女至此民宅屋頂施作,而李女於民國113年間在此民宅連接屋頂垂直3公尺高固定梯時,因故垂直墜落至1樓遮雨棚後,再滾落至1樓地面。
判決書提到,李女總墜落高度為7.8公尺,造成李女頭部外傷及顱內出血,經送醫搶救,李女因中樞衰竭死亡,其家屬事後對雇主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雇主應賠償喪葬費、慰撫金、扶養費等。
法官認為,張姓雇主未依法設置防墜設備,其行為與李女死亡有因果關係,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再斟酌雙方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後,判張姓雇主應賠償李女家屬合計逾400萬元。全案可上訴。
2026/04/19 14:35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451006?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