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女為討受騙款項淪洗錢人頭 法官認二度受騙判無罪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蘇女因假投資遭詐騙360萬元,之後透過網友認識「ACC公司」,網友宣稱此公司可駭入詐團,協助找回遭騙款項。蘇女因欠債需款孔急,誤信對方說法。

蘇女民國113年9月先將銀行帳戶提供給通訊軟體LINE暱稱「ACC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詐騙集團成員,詐團隨後以假交友名義,謊稱家人動手術或需訴訟費用,詐騙李姓與謝姓被害人分別匯入新台幣18萬元與45萬元至蘇女帳戶。

蘇女之後再依指示,利用虛擬貨幣平台將資金購買泰達幣,轉入詐團指定的電子錢包,但她沒發覺此舉是為詐團製造金流斷點,更涉犯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罪,淪為詐團共犯。

高雄地院審理時,蘇女堅稱是因先前假投資遭詐騙,為此積欠地下錢莊利息,後來在臉書結識網友,對方介紹「ACC公司」宣稱可協助找回遭騙款項,更聲稱匯入其帳戶的錢是「技術攔截追回的資金」,必須先轉換成虛擬貨幣「洗白」才能安全使用,她完全不知道是在幫詐騙集團洗錢。

法官經勘驗蘇女對話紀錄發現,假裝成「ACC公司」的詐團利用其迫切心理,不但要求蘇女代為轉換虛擬貨幣,更以「需繳納保證金做帳」為由,二次詐騙蘇女支付價值18萬3500元虛擬貨幣及10萬元現金,導致蘇女又額外損失28萬多元,處境與一般受騙被害人無異。

此外,一般提供人頭帳戶供詐團使用者,通常已失去對帳戶支配權,但蘇女在案發期間,仍持續使用銀行帳戶支付中油、中華電信、Uber Eats及Netflix等日常開銷,並作為收取裝潢工程款帳戶,與典型人頭帳戶特徵完全不符。

全案審結後,法官認為蘇女是受詐騙話術誤導,主觀上認為是在追回自己的款項,並無與詐騙集團共同詐欺或洗錢犯意聯絡,據此判決蘇女無罪。全案可上訴。

2026/04/18 17:34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824405&utm_campaign=viewall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