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書10日指出,去年6月13日,陳男駕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92公里(新竹縣湖口路段),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及保持安全車距,撞上前方因車流煞停的小客車,車上載有蔡女等人。
判決書表示,事發後,蔡女身上無明顯外傷,後經搭乘車輛至林口長庚醫院看診,於當天下午突然頭痛、嘔吐,檢查發現左側大腦硬腦膜下出血、左側小腦梗塞等情形;隨後蔡女於隔天進行手術,在2天後因頭部鈍傷引起創傷性顱內出血不治。
法官審酌,陳男未能遵守相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致肇生此事故,除導致被害人傷重死亡外,同時造成家屬痛失至親,承受無法抹滅之傷痛,但考量陳男坦承犯行並與家屬達成和解,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4月、緩刑2年。可上訴。
2026/04/14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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