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兒托法)今(14)日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托育人員不得有身心虐待、性侵/性騷等行為,並建立資料庫供相關單位查閱,若有此類行為也可處六萬到六十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與機構名稱。此次也推動「監管雲」建立,並由中央補助雲端費用,若沒有依規定留存影音資料,也可處罰鍰,若處罰三次為改善,可以停招、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
三讀條文規定,對兒童身心虐待,包含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可處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其所屬托育機構名稱。此外,未經許可設立機構並收育兒童,可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停止收托,不配合者按次處罰。
另外,未依規定辦理替收托兒童辦保險或沒有留存監視錄影設備影音資料三十日、沒有依照規定查閱或提供影音資料,可處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按次處罰,並得依情節輕重令停止招收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此外,受托兒童有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情節尚非重大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其所屬托育機構名稱。但該機構負責人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前主動通報者,不予公布。
而拒絕主管單位監督或在檢查時藏匿兒童、違反收托人數規定、收取公告以外項目費用等居家托育人員,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得公布其姓名及廢止其登記。條文也規定,托育人員不得對托育兒童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及其他對兒童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主管機關應建立處罰資料庫,供政府機關(構)或經其同意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查詢。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發言時表示,此次建構更安全的保護網,如有性侵、家暴紀錄等不得擔任托育人員,且資料都會進入資料庫,也完整建立雲端系統保存資料,更納入吹哨者條款,讓機構人員勇於揭發兒虐。
民進黨立委林月琴發言表示,台灣育兒環境面臨嚴重失衡,原有法規已經無法負責現在持續成長的托育需求。她指出,本法填補法律的空白,也透過監視器雲端備份強化安全機制保障孩子權益,更提升從業門檻與從業者的勞動權益。
民眾黨立委陳昭姿則說,本法應該是本屆審查最久的法案,民眾黨要求中央制定裁罰跟懲處的一致原則,並由中央政府補助雲端費用。希望不再有兒虐,讓全國家長相信兒托中心是溫暖的地方,讓孩子在國家守護下長大。
2026/04/14 12:41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822236&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