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租金簽30張本票仍沒還,女房客玩失聯房東不忍了,憤而提告要求遷讓房屋並追討欠租。(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女子小柔租住地下室,租金每月1萬8000元,卻從民國113年5月起開始欠租。房東阿謙(均化名)多次催討後,女子曾簽下30張、每張5000元的本票,企圖抵付積欠租金,沒想到本票陸續到期仍未兌現,阿謙憤而提告要求遷讓房屋並追討欠租。
判決書指出,阿謙在民國99年3月與房客簽訂租約,租期10年,自民國99年3月起至109年3月止,每月租金1萬8000元,並收取3萬6000元押金。租期屆滿後,原承租人續租,直到民國111年7月因與小柔離婚,小柔接續居住,雙方形成不定期租賃關係。
沒想到小柔自民國113年5月起便不再繳租,阿謙催討後,小柔於同年7月簽下30張本票,每張面額5000元,原本要用來支付6個月租金,但本票自民國114年1月起陸續到期,卻都沒有付款。
阿謙在民國114年3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小柔在20天內清償積欠的18萬元租金,否則租約終止。不過,警方後來前往房屋查訪,發現現場無人居住,門口還張貼多張郵務送達證書,因此,法院認定,這封存證信函並未實際送達小柔,尚未發生終止租約效力。
不過,房東阿謙提起訴訟後,法院透過公示送達方式,相關催告及終止租約意思表示分別於民國114年8月及11月發生效力,因此,認定雙方租約在11月正式終止。
法院認定,小柔截至民國114年7月已積欠14個月租金,共25萬2000元,扣除原承租人當初支付的3萬6000元押金後,仍欠21萬6000元。
依民法規定,承租人欠租達一定程度,經出租人定期催告仍未支付,出租人得終止租約;租約終止後,若房客仍占用房屋,便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應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因此,法院判決,小柔應將地下1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並給付21萬6000元,並按年息5%計算利息至清償日為止;另自114年7月起至房屋返還之日,每月支付1萬8000元。
2026/08/11 11:12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11001321-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