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人妻阿芳(化名),控訴丈夫阿宗(化名)在婚姻存續期間,不僅與小美(化名)同遊日本,還跟小雪(化名)大搞曖昧。(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一名人妻阿芳(化名),控訴丈夫阿宗(化名)在婚姻存續期間,不僅與小美(化名)同遊日本,還跟小雪(化名)大搞曖昧,接送上班、逛Xpark、甚至一起聽五月天演唱會,氣得對兩名小三各求償30萬元。沒想到,桃園地院日前判決出爐,小美得賠10萬元,但小雪竟全身而退。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芳與阿宗於民國105年結婚,114年9月調解離婚。阿芳主張,小美明知阿宗有家室,仍於111年2月與阿宗赴日旅遊3天,兩人合照時阿宗的臉還靠在小美頭上,關係親密。此外,阿宗還每週多次接送小雪上班、同赴汽車旅館、去Xpark玩、接機客戶、逛台中港outlet、高美濕地,甚至114年元旦一起去聽五月天演唱會。
阿芳為此拿出阿宗手機內的Line對話紀錄、日本旅遊照片,以及行車紀錄器錄音檔佐證。但小美、小雪兩人均反擊,指控阿芳未經阿宗同意偷看手機,證據不具證據能力。
對此,桃園地院法官認為,民事訴訟雖未明文規定證據能力,但涉及偷看手機取證,仍應權衡「誠信原則」、「隱私權保障」與「發現真實」。法官更罕見點出:「這並不表示一方配偶可以隨時隨地毫無理由地擅自查看他方配偶的手機、電腦或其他電子通訊設備,因為這等於全盤否認他方配偶的隱私權。」
由於阿芳無法證明阿宗曾同意她瀏覽手機內容,也未能舉證是在「有一定事證合理懷疑」下才查看,因此認定Line對話紀錄違法取證,無證據能力,不能拿來告小美。
雖然Line對話不能用,但法官指出,小美與阿宗赴日旅遊的照片是在「公開場合」拍攝,照片中的親密互動(臉靠頭)屬公開活動,小美對該內容無隱私期待,因此採信照片證據力。
法官痛批,小美與阿宗「出國玩,而且一去就是3天,阿宗必然要找藉口向阿芳解釋,為什麼消失了3天,所以小美等於是跟阿宗一起隱瞞阿芳」,加上合照親密,已破壞阿芳與阿宗之間的「信任」,構成故意不法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判賠10萬元。
至於小雪的部分,雖然阿芳主張兩人有接送、去Xpark、五月天演唱會等曖昧互動,錄音譯文中阿宗甚至脫口說出「阿宗在追小雪阿,就是可能怕小雪被人家追啊,所以先講出之類的」等語,明顯是在「追」小雪。
但法官認為,Xpark「不用一個下午就能逛完」,互動未見親密,情節非重大;去機場接機屬於「公司公務活動」;最關鍵的是,阿芳與阿宗已於2024年12月19日簽立離婚財產分配協議書,雙方早有離婚共識,雖尚未辦登記,但「不是因為阿芳仍有維持婚姻關係的意願」。
法官因此認定,小雪與阿宗的互動,對一個「已無維持婚姻意願」的人妻來說,配偶權侵害「毋寧輕微,並非情節重大」,不符民法第195條第3項「情節重大」要件,判決免賠。全案可上訴。
2026/08/11 05:12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11000020-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