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方法院對把玩玩具槍的陳姓男子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鍰3000元,並將扣案的玩具槍1把、彈夾1個及裝彈器1個均沒入。(孫英哲攝)
彰化縣1名陳姓男子在台61線西部濱海快速公路鹿港段高架橋下等人時,因無聊,拿出外觀與真槍相仿的玩具槍把玩,把路過民嚇得報警。全案彰化地方法院近日審結,法官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對陳男判處罰鍰3000元,並將扣案的玩具槍1把、彈夾1個及裝彈器1個均沒入。
判決指出,民國115年7月18日上午11點47分,被告陳男在鹿港鎮海埔里輔導路(台61線西濱高架橋下)等人時,拿出類似真槍的玩具槍1把、彈夾1個、裝彈器1個把玩嬉鬧,當時有不少人車行經,有人嚇得向鹿港分局報案,陳男隨後被警方帶回偵訊。
陳男偵訊時供稱,他是因為在等待朋友期間感到無聊,而將隨身攜帶的玩具槍彈拿出把玩。
法官審理指出,經查,扣押的玩具槍外觀與真槍相仿,客觀上極易使一般公眾誤認為真槍而心生恐懼。再者,案發地點屬人車往來之公共場所,陳男持扣案玩具槍立於車旁,足以使行經民眾產生不安,而實際上行經民眾也因此報警,足見陳男所為已造成公共秩序、社會安寧之危害。
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目的在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被告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的行為,其目的並無正當理由,且已逸脫正常社會生活維持所必需,對於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審酌後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判處罰鍰3000元及沒入扣押的玩具槍等物。
2026/08/09 14:40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9001840-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