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車內喊「寶鼻」挨告侵害配偶權 法官1理由判免賠

行車紀錄器甚至錄下妻子稱呼對方「寶鼻」、還發出「嗯嘛」的親暱撒嬌聲,甚至疑似有「親吻聲」,讓阿強氣得提告求償60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台北一名男子阿強(化名)與妻子阿芳(化名)於民國107年結婚,婚後卻發現妻子不僅與另名男子阿勇(化名)過從甚密,行車紀錄器甚至錄下妻子稱呼對方「寶鼻」、還發出「嗯嘛」的親暱撒嬌聲,甚至疑似有「親吻聲」,讓阿強氣得提告求償60萬元。不過,士林地院審理後,案情出現大逆轉,法官以「畫面沒拍到、聲音難辨識」為由,駁回了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強主張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於114年9月8日載著阿勇出遊,車內對話不僅出現「以後我就會一直讓你做副駕」等曖昧話語,甚至多次傳出親吻聲,明顯逾越一般朋友的社交界線。阿強更指控,阿勇明知阿芳已婚,還提醒她關閉行車紀錄器的收音功能,根本是心虛的表現。

面對指控,阿勇喊冤表示,當天只是單純順路搭便車,所謂的「寶鼻」只是朋友間開玩笑的稱呼,「要你阿」也是輕鬆氣氛下的玩笑話,否認有任何親密行為。阿芳也辯稱,兩人只是分享親子場所的朋友,車內的「嘖嘖」聲可能是喝水或吃東西發出,並非親吻,強調影片遭到惡意剪接。

法官當庭勘驗行車紀錄器,發現鏡頭全程對著車外,完全沒拍到車內的親密舉動。至於音檔部分,雖然有一段確實錄到「嘴巴發出的聲音」,但因畫面無法對照,無法辨識到底是不是親吻聲,其餘檔案則完全聽不到明顯聲響。

對於阿強主張的「寶鼻」及「要你阿」等對話,法官認為,對話前後語境是朋友間談論開車、購票等輕鬆閒聊,雖然用詞略顯親暱,但尚難認定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的「情節重大」程度。且阿芳與阿勇各自都有帶孩子,是為了親子活動才相約,屬於一般社交範疇。

最終,由於阿強無法提出積極證據證明兩人有親吻或逾越分際的行為,法院判定侵害配偶權事證不足,駁回阿強之訴,訴訟費用也得由原告負擔。全案可上訴。

2026/08/08 05:1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8000025-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