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警察局長女兒淪為詐團共犯被判刑5個月,法院表示關鍵在於「間接故意」。(張朝欣攝)
台中市警察局長吳敬田與台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長蕭惠珠的女兒,因提供提款卡給詐騙集團當人頭帳戶,遭雲林地方法院依違反「洗錢防制法」判刑5個月,法院5日表示吳女明知對方可能有問題,但仍提供帳戶給詐團,屬「間接故意」。考量有3人被害共損失18萬元,加上吳女沒有承認犯行,因而一審判刑5個月,可易科罰金15萬元,因無人上訴全案確定。
雲林地方法院表示,吳女於民國113年11月某日,在某7-11超商以交貨便寄件方式,將所申辦的提款卡提供給在LINE暱稱「錢可欣」的詐欺集團成員,並告知對方提款卡密碼,以此方式幫助詐團詐欺取財,掩飾詐欺所得財物的去向,詐團再以假投資方式在網路詐騙民眾。
吳女坦承有被害人的款項匯入她的帳戶,但矢口否認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辯稱當時她29歲,職業是牙醫助理,要借15萬元做為醫療用途,因為對交付帳戶的流程有疑慮,覺得有可能被騙,所以對話過程一直求證,她知道帳戶不能隨便交出去,後來對方有傳送借貸文件給她,是一個線上文件的填載,類似線上申請。
法院認為,吳女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的不確定故意,刑法上的不法故意有「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之分。所謂「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所謂「間接故意」,則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法院進一步說明,簡單來說,行為人主觀上雖非有意藉由自己行為直接促成某犯罪結果,然亦已預見自己行為將「可能」導致某犯罪結果發生,且該犯罪結果縱使發生,亦與自己本意無違,此時該行為人主觀上即有犯罪的「間接故意」。
法院指出,吳女與詐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吳女曾質疑「為什麼要確認密碼是否正確?不是我自己本人知道就好了嗎?」、「請問我什麼時候才能改密碼?」、「約定轉帳部分不能夠設定成我繳費的金額就好了嗎?」等,且於對話中多次催促對方撥款,可見吳女在交付提款卡前,對於交易流程的異常已產生主觀上的懷疑與高度警覺。
2026/08/05 11:5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5002325-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