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台糖未通報苯駢芘超標油 學者:預防思維應優先

台糖對苯駢芘超標油通報與否延燒,學界看法正反兩面,有學者認為預防思維應優先於法規爭議;另有學者指出,粗油本就可能含苯駢芘,精煉程序可去除,未來納入通報機制可再討論。

中聯「大豆沙拉油」致癌物苯駢芘超標,波及下游業者上千家。台糖自主檢驗原料,發現中聯粗油苯駢芘超標,拒收後未通報,外界質疑為何不開罰,衛福部長石崇良日前曾說明,原料無強制通報義務,自主檢驗是食安最佳示範,外界喊開罰,不解邏輯何在。

台大公衛學院食安與健康研究所教授吳焜裕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食安法對油品致癌物苯駢芘限量標準,規範對象僅限食用油,並未涵蓋粗油或黃豆原料,即使未通報也不構成違法。粗油並非供民眾直接食用,不是只要驗出苯駢芘就代表對人體有危害,真正的風險在於攝食後的暴露。

吳焜裕指出,進口黃豆榨出的粗油普遍都可檢出苯駢芘,甚至濃度偏高,過去經驗也是如此,因此後續精煉程序的目的,就是去除苯駢芘等污染物。他形容,若要求粗油比照食用油標準,就像「原水檢驗一定不符合自來水標準」,不能混為一談。

不過,吳焜裕也認為,政府仍可針對粗油或原料訂定較寬鬆的管理標準,以確保原料品質;至於未來是否修法,將粗油納入通報機制,則可由社會各界討論並凝聚共識,以進一步提升食品安全。

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特聘教授詹長權近日則在臉書分析,業者通報義務在食安法第7條第5項,只限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中央將「產品」狹義解釋為已完成驗收、屬於企業自己的產品,台糖驗到粗膠大豆油是原料且已拒收,自然可主張無法定通報義務。

詹長權進一步指出,這並非唯一可能的法律解釋。整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本來就涵蓋食品原料,而不是只有上市販售的最終產品。對買賣雙方而言,生產出來且有交易事實的半成品及成品,這些仍是產品,退貨只能完成企業風險管理,通報才能啟動政府風險管理。

詹長權指出,「台糖該不該通報苯駢芘超標油」命題,真正問題是民眾期待的食品安全治理為何,人們想要的是否只是食安法律的法條保障,還是一個更值得信賴的食品安全制度的保障,若社會期待預防勝於補救,當首個發現重大食品安全風險者,應選擇及早分享資訊。

詹長權表示,另一個值得社會思考的是台糖身分,即使現行法對通報義務仍存在不同解釋,但國營事業率先發現重大食品安全風險,是否應採取比私人企業更積極的作法,主動通知主管機關,讓政府及早追查污染源與流向,這已不只是法律問題,更是公共治理與政府誠信問題。

2026/08/04 17:24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124940/9670338?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