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廣電法修正 放寬政府間接持股上限至1% 藍委質疑政院不副署

立法院上午三讀「廣播電視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由副院長江啟臣(右)敲槌通過。記者葉信菉/攝影

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修正通過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鬆綁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間接投資廣電事業,持有廣電事業者股份,放寬至上限1%。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說,今年1月通過的衛星廣播電視法的「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現在為止行政院長卓榮泰還沒有副署,賴清德總統也還沒有公布,質疑廣播電視法也可能遭受同樣對待。

立法院在今年1月30日三讀修正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7月28日三讀修正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放寬政府間接投資衛廣事業、有線廣電事業限制至上限1%,並修正處罰對象。今院會三讀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廣播電視法三讀條文明定,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不得以間接投資或其他方式達控制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但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或間接持有民營廣播、電視事業股份,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1%、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投資而持有股份數、公營事業擔任廣播電視事業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指出,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者,其取得的股份無表決權、不得享有股東權利,主管機關得令解除職務或其對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控制。

三讀條文也將裁罰對象納入投資行為人,若政府、政黨、黨務人員違法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可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說,原來訂定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目的,是希望政府跟政黨之手不要干預媒體、介入媒體,給媒體一個獨立自主的空間。但這項條款在2006年正式實施後,不僅無法真正遏止政府和政黨不控制媒體,反而出現諸多管制亂象。

翁曉玲舉例,包含處罰對象錯誤,不處罰投資人,卻處罰「被投資」的廣電媒體業者,這項規定也成為業界惡性競爭、攻擊對手的武器。本次修法最主要目的,是修正這項處罰盲點。同時管制鬆綁也的確有助於引進資金活水改善媒體產業環境,對462家各類的廣電媒體業者有大助益。

翁曉玲說,雖然今天三讀通過廣播電視法,但令人質疑的是行政院長卓榮泰會副署嗎?因為在今年1月通過的衛星廣播電視法的「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到現在為止,卓榮泰還沒有副署,賴清德總統也還沒有公布,拿法案作為政治報復、政治對抗,視法治於無物的行政院長,台灣還需要立法院嗎?

翁曉玲說,如果卓榮泰仍然拒不副署法律、賴總統仍然不公布法律,那麼接下來,就要看廣電業者是否要尋求自力救濟了。

2026/08/04 11:26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9669413?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