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上周三讀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鬆綁黨政軍持股上限1%;另政黨、政務人員、配偶及二等親違法投資,若持股超過上限1%,可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院會4日再度三讀通過《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對齊相關規範。
上周三讀《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0條(投資限制)、第58條(罰則),與今日三讀《廣播電視法》第5條之1(投資限制)、第44條之2(罰則),兩次修法核心動機相同,即解決「只罰業者,不罰投資人」的不合理現象。
《有線廣播電視法》主要規範系統經營者、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廣播電視法》規範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修法提案指出,業者無法事先審查、或阻止他人在公開市場買賣其股票,對業者開罰違反了「行政罰法」中「無故意或過失不予處罰」的原則(缺乏可歸責性)。
現行法律規定黨政軍不得投資媒體,但當媒體上市櫃後,若有黨政軍相關人士或政府基金在公開市場買入極少量股票,甚至只買一張,主管機關(NCC)卻是開罰「媒體業者」(被投資方),而非開罰「買股票的人」(投資方)。
三讀條文鬆綁「黨政軍條款」,明定政府、其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股份,可達上限1%,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投信投資股數,不會列入1%的限制。
三讀條文表示,因應數位匯流與資本市場運作,政府基金(如勞退基金、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等)或公營事業因「純財務獲利考量」,委託投信機構在公開市場所做的投資,只要沒有實質控制媒體的人事、財務或業務,應予排除或豁免,不視為違法。
三讀條文指出,為避免黨政軍人士利用親屬名義當人頭規避法律,將限制範圍擴大至「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直系姻親」。這些親屬的持股需合併計算(通常限制在1%以下),且規定這類股份無表決權,也不能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以防實質介入媒體經營。
三讀條文也指,當發生違法投資時,主管機關應要求「違法投資的政府、政黨、黨務人員等」限期改正,若不改正則對「投資行為人」處以可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而非直接重罰媒體業者。並增訂「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的緩衝機制。
2026/08/04 10:59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9669319?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