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受關注,新法可能將強制用電大戶設置發電、儲能設施。(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5MW以上用電大戶,均須依照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子法規定,履行建置契約容量10%的再生能源義務。然立法院目前正排審《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其中第10條增訂第4項規定,明定能源用戶所簽訂用電契約,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目的是提升能源用戶的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對電網過度依賴。
工總今日建議,《能源管理法》第10條第4項應修正為「新設能源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其他替代方案」,既可達到降低對電網過度依賴,也能兼顧產業發展。
工總表示,如門檻依然是強制5MW以上用電大戶設置自有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估約400多家半導體、光電、鋼鐵、石化及AI資料中心將受到影響。
工總提3大建議,首先依內政部建築物設定太陽光電發電裝置標準,規定超過一定規模「新建、增建或改建」新建築屋頂才須建置太陽光電板。由於事業單位既有廠區沒有足夠的空間設置儲能及發電設備,加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建議修正草案要求設置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應僅適用於擴廠或新設投資案。
其次,由於目前儲能設備尚有安全疑慮,且保險公司多拒保儲能設備,認為安全性與技術風險仍未獲認可。因此,宜循序漸進俟技術成熟後,再要求用電大戶設置儲能設備,建議將「自用發電裝置「及」儲能裝置」修改為「或」,給予企業選擇彈性。
除了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外,一併建議納入「替代方案」文字,如繳納代金、購買再生能源憑證及「需量競價與需量反應」等非裝置性方案,讓企業有更多元的替代解決方式。
最後,何謂用電大戶、一定期限與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其他替代方案,未來經濟部訂定子法時,應與產業界充分溝通,排除經營實務窒礙難行的問題,以降低對產業發展與營運的衝擊。
2026/08/03 12:0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3001864-26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