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1年竟變沒離!法官一句話逆轉結局,仍然還是合法配偶。(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對夫妻結婚多年,並育有2名子女,雙方原已完成離婚協議並前往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沒想到事隔一年多,法院卻認定,這段離婚程序因為證人資格不符法定要件,判決離婚自始無效,兩人婚姻關係依然存在,也讓已完成戶政登記的離婚紀錄面臨更正。
判決指出,男子阿傑與女子小晴(均化名)於2011年結婚,但因夫妻因感情失和,於2023年簽署離婚協議書,並前往戶政事務所完成離婚登記。不過阿傑事後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主張當時離婚協議書上的2名證人,雖然有簽名及蓋章,但根本沒有向他確認是否真有離婚意願,也未親自見聞雙方達成離婚共識,因此依法應屬無效離婚。
小晴則反駁,2名證人分別為自己的母親及友人,均知悉夫妻長期婚姻失和,也知道雙方已有離婚共識,其中母親甚至因擔心阿傑離婚後無處居住,還曾將房屋出租給他,以利探視孩子,足見證人清楚了解雙方確有離婚真意。
法院審理時傳喚2名證人出庭作證,其中友人坦承,他是在小晴請託下簽名,簽署當時阿傑並不在場,也沒有直接詢問阿傑是否確定離婚,只是曾透過電話聽見夫妻談論離婚及爭吵內容。小晴母親則表示,只是應女兒要求先簽名,沒有詢問阿傑,也沒有和阿傑討論過,而且她並未在現場,只知道夫妻經常爭執。
法官認為,民法規定協議離婚除須以書面方式辦理外,還必須有2名以上證人親自見聞或確認雙方確有離婚真意後簽名作證,證人的角色並非只是形式上的簽字,而是法律上確認雙方意思表示的重要程序。
法院指出,兩人平日吵架甚至曾多次提及離婚,不代表真正具有離婚意思,因此證人不能僅憑片面聽聞、他人轉述或推測,就逕行簽名擔任離婚證人。依據2名證人的證詞,可認定他們都未曾直接向阿傑確認離婚意思,也未親自見聞雙方共同表達離婚真意,已不符合民法規定的證人資格。
法官表示,即使雙方已持離婚協議書完成戶政離婚登記,但若離婚程序欠缺法定要件,依法仍屬無效,戶政登記也無法補正法律上的瑕疵。因此,認定離婚自始不生效力,判決確認阿傑與小晴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2026/08/02 12:0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2000859-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