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姓女子於前鎮興仁公園無故重擊玩搖搖馬的3歲男童致傷,高雄地法院依傷害兒童罪重判有期徒刑5月,依法不得易科罰金必須入監。(警方提供)
高雄市前鎮區一名46歲方姓女子行經兒童遊戲場時,見一名3歲半男童坐在搖搖馬上,竟無故徒手重擊男童頭部及臉部一巴掌,導致男童跌落地面驚恐大哭所幸僅輕傷。女子隨後被捕,高雄地院依兒少法與刑法傷害罪,重判方女有期徒刑5月,且不得易科罰金,方女必須入監服刑反省。
判決指出,方女今年5月行經公園,辯稱因男童對她出言不遜稱「你吃屎(台語)」,一時情緒激動才「代其父母管教」打男童一巴掌,家長隨即報警將方女逮捕。然而法官調查發現,男童母親當時就坐在對面一同遊玩,男童年僅3歲半根本不會講台語,且方女身為陌生路人根本無權管教,指控純屬藉口。
高雄地法院法官審酌,方女先前已有傷害前科,明知幼童正值認知與社交發展時期卻無故施暴,缺乏尊重兒童人性尊嚴之觀念,更導致男童事後產生害怕情緒不敢再搭乘搖搖馬。考量方女犯後狡辯推卸責任、毫無悔意,且未與家屬達成和解,遂依法加重其刑判處5月徒刑,不准易科罰金,讓她切實進牢房承擔法律責任。
2026/07/30 14:0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30002812-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