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快訊》監察院彈劾楊珍妮! 霸凌顏慧欣事證出爐、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行政院政務委員楊珍妮涉及霸凌遭免職。(中時資料照)

行政院政務委員、經貿辦總談判代表楊珍妮因涉職場霸凌,政院將她停職,總統府也發布總統令予以免職。監察院指出,楊珍妮阻撓及弱化副總談判代表顏慧欣參與相關業務,且核有對部分同仁態度專橫、高壓威嚇、孤立排擠等不當行為,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通過監委葉大華、王麗珍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委指出,楊珍妮本應統籌整合各方資源,致力於增益我國經貿談判實力,詎其竟阻撓及弱化副總談判代表顏慧欣參與相關業務,並於攸關國家重大利益之重要經貿談判場合、接待重要訪團,限縮重要團隊成員出席會議提供輔助之空間。且核有對部分同仁態度專橫、高壓威嚇、孤立排擠等不當行為,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監察院於115年7月17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王麗珍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楊珍妮自顏慧欣就任副總談判代表起,多次以冒犯性之言語公然否定顏員所提出之意見或想法,於經貿辦所負責之多項業務中,蓄意弱化顏員之角色及參與程度,或刻意不提供其完成主責業務所必要之協助人力,對其形塑出不友善之職場環境,令顏員備受壓抑而無法施展其長才。

具體違失事證包含,一、於顏慧欣初到任經貿辦之際,即以不友善之方式對待。並曾數度於公開場合否定顏慧欣所提出之意見或想法,甚至對其建言給予嚴厲斥責之回應,顯然欠缺應有之尊重。二、被彈劾人指派共用秘書協助顏慧欣長達近1年,復指派該名協助秘書工作之同仁兼辦其他業務,致顏慧欣實質上無專任秘書可專心協助其庶務工作,徒增其原已繁重之工作負荷。

三、於台美就對等關稅等經貿議題赴華府與美方進行實體磋商期間,有意排除亦隨團前往之顏慧欣等協助之團隊成員進入談判現場而為實質之參與,顯見被彈劾人在參與談判事務過程中,確實有意排擠相關重要輔助人員進入會場,及不願與談判團隊成員分享談判核心資料等情事。

四、於經貿辦接待「印太/新南向記者團」時,被彈劾人先突以未被告知有該項行程而發怒,經同仁出示相關簽呈後,則又改口斥責事前與談擬答資料未讓其過目,顯示被彈劾人習慣性採取高壓威嚇式之管理模式,同仁須忍受其情緒化表達之壓力。嗣又臨時藉故抽離原訂共同出席記者團接待會之同仁,卻未同步與主要接見人員顏慧欣溝通,致其缺少重要陪同人員輔助,任令其須獨自面對記者團各項提問壓力,足見未給予顏慧欣應有之尊重與支持。

彈劾案文提到,又被彈劾人慣常採取高壓威嚇之管理模式,不允許同仁質疑、挑戰其領導權威,倘於業務上遇有不同意見,會以公開否定、大聲斥責之方式,利用權勢關係壓抑所面對之異見,久之,於單位內造成緊張、退避之氛圍,並進而形成噤聲之效應。

彈劾案文指出,綜上,被彈劾人為行政院政務委員並兼任該院經貿辦總談判代表,本應統籌整合各方資源,致力於增益我國經貿談判實力,詎其竟阻撓及弱化副總談判代表顏慧欣參與相關業務,並於攸關國家重大利益之重要經貿談判場合、接待重要訪團,限縮重要團隊成員出席會議提供輔助之空間。

彈劾案文指出,復核有對部分同仁態度專橫、高壓威嚇、孤立排擠等不當行為,核其所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洵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應受懲戒之事由,爰依法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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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9 15:2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9003085-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