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翻攝GoogleMaps/洪靖宜高雄傳真)
余姓男子偷竊車輛零件失風,作案用的藍色自小客車遭警方遭查扣在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余男竟找來李姓友人駕車接應,直接翻牆闖入派出所停車場,大膽將車開走,藏匿至大樹區獅林山墓園,余男遭案判有期徒刑9月,李男則判刑4月,但李不服上訴,稱「只是載朋友到派出所,不知道他要幹嘛」,但高雄高分院審理後,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民國114年3月晚間,余男駕駛懸掛他車車牌的藍色小客車,前往大寮區鳳林三路,企圖拆解他人已報廢車輛零件,因金屬碰撞聲響引起屋主注意,余男驚覺東窗事發,隨即棄車逃離現場,警方獲報到場處理後,依法將該車查扣並移往中庄派出所停車場看管。
隔日清晨5點多許,余找來李姓友人開車載他前往派出所,圍牆侵入停車場,大膽將車開走,隨後將車藏匿在偏僻的仁武區獅林山墳墓區,再由李男開車到墳場將他接回住處。
中庄派出所員警察覺異狀後循線追查,在墳墓區尋回車輛並捕獲余男;余男在審理時雖坦承將扣押車輛開走,但不認準備偷竊報廢車零件。針對余男潛入派出所開走車輛的部分,檢方原以竊盜罪起訴,但法官認為該車平時本由余男合法借用,其主觀上是為了取回使用權而非不法所有,因此改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論處。
法官審理考量余男先前曾有竊盜前科,5年內再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屬於累犯,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法加重其刑,同夥李男則因負責載送接應,認為幫助犯,最終判處余男合併執行刑9月,李男4月,得易科罰金。
李男不服上訴,辯稱「只是載朋友到派出所,不知道他要幹嘛」,但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他當天將余男載到一處死巷內下車,該處並非正常通行動線,且事後他又到墓地載人,可見他知情,考量一審量處4月徒刑已接近法定刑下限,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2026/07/29 10:33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9001742-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