舅舅驟逝留遺憾!從小當自己孩子養,舅媽收養外甥延續香火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丈夫驟逝後,原本因血緣建立的親情,最終透過法律程序正式成為親子關係。婦人阿秀因丈夫過世,夫妻膝下無子,她考量多年來與外甥阿安(均化名)互動密切,加上丈夫生前一直希望將外甥視如己出,因此決定依《民法》辦理成年收養,希望延續家庭情感與照顧責任。
判決指出,阿秀與成年外甥阿安簽訂書面收養契約,並取得阿安生母的書面同意後,依法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法院調查發現,阿安生父已過世,因此依法無須再取得生父同意。庭訊時,阿秀、阿安及其生母均明確表示,願意成立收養關係,也充分了解收養後將產生法律上的親子身分、繼承及扶養等相關權利義務。
阿秀表示,自己的居住地,與外甥阿安原生家庭距離相近。由於阿安父母平日工作忙碌,阿安自幼便經常到舅舅家生活,由婆婆協助照顧,丈夫也一直把外甥阿安當成自己的孩子,不時詢問是否願意成為自己的兒子,阿安當時也欣然答應。
不料,丈夫今(2026)年年初突然病逝,由於夫妻沒有子女,丈夫又是家中獨子,讓她希望透過收養方式,一方面延續丈夫生前心願,也希望未來能繼續照顧阿安,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共同生活、彼此扶持。
阿安也向法官表示,雖然目前尚未與舅媽阿秀同住,但在舅舅過世後,仍經常前往探望舅媽,雙方一直維持密切往來。當舅媽提出收養想法時,他經過慎重考慮後,同意成為養子,希望未來能互相照顧。
法院審酌相關證據,包括收養契約、戶籍資料、健康檢查、財力證明、勞保投保紀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文件,並綜合庭訊內容認為,阿安自幼便與阿秀一家建立深厚情感,即使目前未共同居住,仍可看出雙方具有穩固的親情基礎,收養目的並非形式上的身分安排,而是真正希望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法官指出,本案並未發現收養是為了逃避法定扶養義務、規避法律責任,或有其他違反收養制度目的情形;另一方面,阿安生母仍有工作及收入,也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成年收養並不會因此損害原生家庭權益,更沒有不利於生母的情況。
法院因此認定,本件成年收養符合《民法》規定,收養動機及目的具有正當性,也符合收養制度保障家庭關係與親情延續的立法精神。因此,裁定准予認可。依規定,收養關係自法院裁定確定後成立,但法律效力可追溯至雙方簽訂收養契約之日,正式建立法律上的母子關係。
2026/07/28 07:10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8000011-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