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陳男(中)撞死17歲少年還拔車牌逃避追查,雲林地檢署27日晚間聲押禁見陳男。(張朝欣攝)
雲林縣虎尾鎮17歲陳姓高職生26日晚間騎腳踏車遭酒駕陳男開轎車從後方追撞,少年噴飛頭部卡在後擋風玻璃,陳男竟繼續開了200公尺才停車,下車把滿身是血的少年抬下車丟棄路旁,再拔掉車牌後逃逸,少年送醫傷重不治。雲林地檢署27日晚間審酌陳男恐有逃亡、滅證及勾串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虎尾鎮26日晚間9時29分許,發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17歲陳姓少年騎自行車遭43歲陳男駕駛的車輛撞擊,陳男於肇事後明知被害人受傷倒地,可能傷重死亡,竟未停留現場採取必要救護措施或報警處理,反而為規避刑責,下車拔除車牌以躲避偵查,隨即駕車逃離現場。
陳男事後更向警方報案謊稱其車輛遭竊,警方獲報立即調閱肇事現場及沿線路口監視錄影畫面,27日凌晨1點許循線逮捕陳男到案,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10毫克。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程慧晶與法醫師相驗後,確認被害少年之死亡原因為車禍撞擊致嚴重創傷死亡。經訊問陳男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誣告、同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第2項前段之酒駕致人於死、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同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等罪嫌重大。
檢察官並審酌陳男在事故發生後,有拔除車牌棄置滅證行為、謊稱車輛遭竊,以及相關證人未到案等情況,認為陳男恐有逃亡、滅證及勾串證人之虞,有羈押的原因及必要,27日晚間向雲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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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7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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