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懇親成「收養理由?」法官打臉:不是取得福利的工具。(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阿蘭與成年男子阿傑(均化名)向法院聲請辦理成年收養,阿傑自幼由阿蘭照顧長大,雙方希望依法建立母子關係。然而,法院調查後發現,兩人辦理收養的真正原因,竟是為了讓正在服刑的阿傑,符合監所假日面對面懇親資格,而非建立真正的法律親子關係,因此,認定收養目的與制度精神不符,裁定駁回聲請。
根據判決,阿蘭與阿傑於2025年簽訂收養契約,並取得阿傑生父同意,隨後向法院聲請認可成年收養,同時提出收養契約書、生父同意書、戶籍資料、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健康檢查等文件,希望依法完成收養程序。
法院指出,成年收養雖不同於未成年子女收養,但依法仍須審查收養是否符合制度目的。依《民法》規定,如果收養違反法律、欠缺真正收養意思,或存在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法院均不得認可。
法官表示,現代成年收養制度的核心,在於將原本已長期共同生活、互相扶持、具有深厚情感,宛如親生父母與子女般的關係,透過法律程序正式確認,使事實上的親子關係取得法律保障,而不是提供其他行政或財產利益的工具。
法院開庭時,阿蘭坦承,阿傑因涉及刑案入監服刑,當初就是阿傑向她表示,若完成收養,就可以符合監所假日面對面懇親資格,才決定提出收養聲請。阿蘭表示,若早知道可以透過收養辦理相關程序,兩人早就會完成收養,只是直到阿傑涉案入監後,才知道收養可以作為申請懇親的依據。
阿傑則向法院表示,自己對生母幾乎沒有印象,自有記憶以來就是由阿蘭照顧長大,但對收養後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變動並不了解,辦理收養「單純只是希望假日能面對面懇親」。法官認為,兩人的陳述已清楚顯示,本件收養主要目的並非建立法律上的母子關係,而是希望取得監所懇親資格,藉此獲得行政管理上的便利。
法院指出,收養屬於身分法上的重要法律行為,一旦成立,將影響雙方及其家族的身分、繼承及其他法律權利義務,因此必須具備創設真正親子關係的真意,而非僅具備形式上的收養契約。
法官表示,本案雖符合收養契約及生父同意等形式要件,但從雙方到庭說明可知,現階段辦理收養是基於監所懇親需求,欠缺建立真正養母、養子法律關係的意思表示,也未能證明有成立成年收養的必要性,難認符合成年收養制度設計目的。
法院判決,本件收養聲請不予認可並予駁回。法官也藉此強調,成年收養制度是為保障真實親子關係而設,不能淪為取得行政處遇或其他法律利益的手段,以維護身分制度的公平與正當性。
2026/07/27 11:0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7001063-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