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器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高雄侯姓住戶從住家騎機車外出,結果遭鄰居裝監視器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被開罰1200元。他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該檢舉目的非正當、欠缺合理關聯,且違規未危害安全,撤銷該罰單。可上訴。
判決指出,住在高雄的侯姓住戶,於去年在自家門口發動機車行駛到路面,卻遭人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遭罰1200元,他不提起行政訴訟。
該住戶主張,住宅前方道路為當地約20位住戶的對外唯一通道,距離最近聯外道路至少400公尺以上,且檢舉人就是鄰居,雙方為連棟透天同排住戶,該檢舉人不知何故,與周遭鄰居相處不睦,才在自家門口裝設監視器,以監視器影像拍攝周遭鄰居行車動線,並提出報復性檢舉。即便他違規情節屬實,但並未影響安全,應撤銷罰單。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法官勘驗舉發影像,可見發現侯姓住戶將車停放在自家門口準備外出,以雙腳撐地將車輛移動方向,再將車輛龍頭完成轉向後,發動機車駛入門前道路,過程僅約4秒,案發當時前方道路空無一人,完全沒有造成任何用路人發生危險或擦撞的可能性。
法官認為,該監視器裝設位置位在檢舉人住處屋簷,拍攝角度則針對旁側鄰居之門前道路及各該鄰居門口,再依照其他鄰居遭舉發違規事由,均與侯姓住戶相同,違規地點則均為各該住戶住家門口,可見他架設監視器目的,是攝錄同排鄰居出入活動,而非防範遭受宵小侵入等維護自身利益。
法官認定,住戶雖有違規事實,但檢舉目的並非正當,欠缺合理關聯,又本案違規情節並無造成道路交通安全危險之虞,也無必須受保護之高度社會公益。因此判決原處分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2026/07/26 11:5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6001347-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