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訃聞以為跟我無關! 姊弟拋棄繼承失敗「關鍵原因」,均已超過法定3個月期限。(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對姊弟幼年時因父母離異,由母親獨自扶養長大,兩人指控父親不僅長期施暴,甚至曾將母親及子女打得遍體鱗傷,因此多年來幾乎斷絕往來。直到父親過世,姊姊收到訃聞卻認為「與自己無關」隨手擱置,弟弟則接獲姑姑通知得知死訊,但兩人直到數月後才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判決指出,被繼承人阿榮於2025年10月間過世,她的女兒小雅與兒子阿軒(均化名)事後向法院提出聲請,希望依法拋棄繼承權,避免承擔父親遺留的相關債務。
法院調查時,小雅表示,自己當時人在國外,返台後發現信箱內有一份訃聞,但因父親早年離婚後另組家庭,加上多年毫無聯絡,因此,直覺認為「跟我沒有關係」,便將訃聞放置一旁,未再理會。
小雅還陳述童年陰影,表示父親曾多次前往母子租屋處施暴,不僅毆打母親,也對年幼姊弟拳腳相向,「照三餐打我們」,自己更曾被打到皮開肉綻,連祖母都無力阻止,最後是在姑姑協助下才得以脫離暴力環境。
小雅指出,此後父親另組家庭,彼此幾乎沒有任何往來,因此看到訃聞時,只覺得那是與自己毫無交集的人。弟弟阿軒則向法院表示,父親過世當天便接到姑姑透過LINE通知,因此,自當日即已知道父親死亡。
法院指出,依據《民法》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子女,只要知道被繼承人死亡,即當然取得繼承人身分,不必等待任何人通知。因此,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就是知道父親死亡的時間點,而非等到日後想起來或收到正式通知才開始計算。
法官認定,小雅最遲在2025年10月底返國看到訃聞時,就已知悉父親死亡;阿軒則是在2025年10月10日接獲姑姑通知當天即已知情。依照法律規定,兩人應分別在今(2026)年1月底及1月10日前完成拋棄繼承聲明,但兩人直到今年3月12日才向法院提出申請,均已超過法定3個月期限,因此,依法不得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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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6 07:0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6000022-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