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靠姑姑夫妻養大卻無法收養 只因生母一句「我沒放棄女兒」

靠姑姑夫妻養大卻無法收養,只因生母一句「我沒放棄女兒」。(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從小由姑姑、姑丈扶養長大的女子,成年後希望正式成為姑姑夫妻的養女,雙方簽訂收養契約,並獲得生父同意,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不過,生母出庭堅決反對,強調自己從未放棄女兒,只是當年離婚時與前夫協議各自扶養一名子女,並非刻意疏離。

判決指出,身為姑姑的小琳與丈夫,多年來照顧姪女小薰(均化名)生活起居,雙方感情深厚。小薰成年後,為建立正式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今(2026)年初與小琳夫婦簽訂收養契約,並取得生父同意,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希望成為夫妻倆的養女。

然而,全案審理期間,小薰的生母出庭表達反對立場。她向法院表示,自己並非刻意放棄女兒,而是多年前與前夫離婚時,雙方約定各自扶養一名孩子,由前夫照顧長女,她則扶養小女兒,彼此互不干涉,以避免衝突。

生母指出,雖然沒有支付扶養費,也未頻繁探視小薰,但她始終沒有想與女兒斷絕關係。她表示,女兒幼年時曾前往探望,之後因不知道就讀學校,加上尊重當年協議,因此未再主動探視;直到女兒國中時,仍透過小女兒加入通訊軟體保持聯繫,女兒甚至曾向她索取生日禮物,可見母女間一直保有聯絡。

生母也坦言,當年離婚時考量自身經濟能力不如前夫,加上姑姑小琳一家對女兒照顧周全,她擔心若繼續爭取監護權,連小女兒都可能失去,因此,才選擇妥協,並非不要女兒,更不是放棄母女關係。

法院指出,依民法規定,未成年子女收養須經父母同意,成年子女收養若涉及本生父母權益,同樣須符合相關法定要件。本案中,生母明確表示不同意收養,且法院調查後認定,她未探視及未支付扶養費,是因離婚協議所致,並非故意怠於保護、教養子女,也未曾切斷與女兒的聯繫。

法官認為,從母女仍有聯絡、小薰曾主動向生母索取生日禮物等情形觀察,難認生母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情事,因此,不符合民法得免除父母同意的例外規定。

此外,法院指出,小薰如今已成年,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生母不同意收養,也不足以認定將對她造成重大不利益,因此,本案既未取得生母同意,又不符合法律例外情形,自不得准予認可收養。

2026/07/25 15:0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5001041-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