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當道路「盤子」 立法院公路法三讀 拖吊蟑螂趁火打劫 最重廢止營業執照。資料照
部分公路拖吊不肖業者「拖吊蟑螂」趁火打劫,民眾常被當「盤子」。立法院會今(24日)三讀修正,新增對「車輛拖救業」規定,業者應跟消費者訂書面契約,簽訂後不能擅自超收、強索費用。若違反可處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最重可廢止營業執照。
根據三讀條文,新增經營車輛拖救業,應向所在地之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應具備資格、申請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核准籌備之要件、業務範圍、營運監督、費用收取、車輛辨識、營運應遵守事項與對車輛拖救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糾正、限期改善、限期停止或廢止其營業執照之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至於車輛拖救業就其提供的服務,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並得以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電子文件為之。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簽訂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車輛拖救業應將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或交付消費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二項規定與消費者訂約。
車輛拖救業違反依第五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止或廢止其營業執照,並得吊扣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車輛拖救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經公路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相關修法於修正公布後三個月開始施行。
2026/07/24 17:13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4003302-26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