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扯!監獄管理員不顧本業 租金10萬當幕後台主遭記過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一名蔡姓管理員,在職期間竟大搞副業,向夾娃娃機台主承租機台,當起「幕後台主」營利長達1年7個月。(中時資料照)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一名蔡姓管理員,在職期間竟大搞副業,向夾娃娃機台主承租機台,當起「幕後台主」營利長達1年7個月,租金總額高達10萬餘元。東窗事發後,懲戒法院認定他違反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的規定,判決記過1次,全案確定。

據了解,蔡姓管理員自109年11月30日起擔任雲林第二監獄管理員,卻在112年11月18日至114年6月30日期間,向吳姓場主分別承租「矽品店」及「自強店」的夾娃娃機台,數量從1台到4台不等。他在機台內擺放公仔、娃娃及電子產品,供不特定消費者每次投10元硬幣操作,藉此營利。

蔡姓管理員每月以現金或郵局轉帳方式支付租金,總計達10萬2,500元,還透過LINE群組與場主聯繫確認款項,甚至邀請同監獄的楊姓科員加入「自強台主群組」,並在群組中感謝消費者。

全案經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審理,蔡姓管理員雖辯稱機台是其配偶承租,自己只是公餘時間「出於愛妻之情」協助處理,目的僅為清理家中閒置空間與物品,並未營利。但法院調查發現,蔡姓管理員不僅親自與場主洽談租約、支付租金,還負責管理機台、收取營收、退租清理,已實際參與經營的規度謀作行為。

法院指出,經營商業不以形式負責人或實際獲利為必要,只要有持續性營利行為即屬之。蔡姓管理員的作為足以讓民眾產生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業務、公務紀律鬆散的負面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自有懲戒必要。審酌其任職表現等一切情狀,判決記過1次。

蔡姓管理員不服提起上訴,主張原審未經言詞辯論即判決,違反程序保障。但上訴審法院認為,蔡姓管理員經合法通知未請求言詞辯論,且事證明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程序並無違誤,駁回其上訴,全案確定。

2026/07/24 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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