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祝棒球12強中華隊贏,球迷衝ATM放鞭炮挨告縱火,二審仍判無罪。(圖:shutterstock/達志)
嘉義一名沈姓男子,114年2月間在中正公園觀看世界12強棒球賽轉播,因中華隊贏球,他一時興奮想放鞭炮慶祝,於是買了鞭炮到附近銀行的24小時ATM自動化服務區燃放遭到提告。一審法官審理後認定,沈男單純只是為了慶祝中華隊獲勝才會燃放鞭炮慶祝,並無意圖放火燒毀他人建築物意圖,裁定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定其無放火犯意駁回,維持無罪。
根據判決書,沈男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晚間22時13分許,在嘉義市某銀行分行1樓「24小時自動化服務區」,持打火機點燃長串鞭炮,現場產生持續、猛烈之火焰,約9秒鐘後方始熄滅,雖然建築物沒受損,仍遭警方移送法辦。
法院審理時,沈男否認有放火燒燬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犯行,辯稱是因為當時他在中正公園看棒球賽轉播,因為中華隊贏得勝利,他一時興奮下想放鞭炮,但遭到警察阻止驅趕,所以他就跑到服務區放,而且選擇這個地點是因為該處是半開放式空間,鞭炮屑不會噴到太廣泛的範圍。
沈難解釋,他放鞭炮的時候,現場有人圍觀,他還怕會影響或嚇到別人,所以全程在服務區外騎樓查看,警察來的時候,他離開現場是怕被罵,並沒有要燒燬建築物的意思。
法官審理後認定,雖然沈男在服務區點火引燃鞭炮,點燃期間並有火焰,依現有證據,無從證明他具放火燒燬他人所有建築物之犯意,檢察官所舉證據,均不足以證明他確有犯行,因此諭知無罪,事後檢方不服上訴。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沈男與銀行無糾紛,缺乏放火動機,即使有點燃行為,難認主觀上有燒燬他人建築的故意,檢方證據不足難以形成有罪心證,因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2026/07/23 07:5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3001067-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