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第九岸巡隊陳姓小隊長涉嫌利用職務之便,提供金門地區海域雷達航跡紀錄、雷情資訊、漁船出港查驗及安檢紀錄予他的陳姓國小同學進行蝦苗走私勾當,涉違國安法遭求刑5年,併科200萬元罰金。(圖/民眾提供)
海巡署第九岸巡隊驚傳洩密案!1名陳姓小隊長涉嫌利用職務之便提供金門地區海域雷達航跡紀錄、雷情資訊、漁船出港查驗及安檢紀錄予他的陳姓國小同學進行蝦苗走私;而後這位陳姓同學又將國安情資洩漏給跟他合夥在福建開設龍蝦養殖場、卻遭大陸海警總隊吸收為線民的甲男知悉;案經檢調歷經數月之蒐證及分析,日前針對相關處所執行搜索,並扣得相關物品,金門地檢署偵結2人均涉犯違反國家安全法提起公訴,陳姓小隊長遭求刑5年、併科200萬元罰金,陳姓走私嫌犯遭求刑4年、併科500萬元罰金,以資懲罰。
檢方指出,海巡署陳姓小隊長,負責海岸走私及偷渡查緝業務,竟於民國106年至110年間,受其陳姓國小同學之請求,為其提供金門地區海域雷達航跡紀錄、雷情資訊及漁船出港查驗及安檢紀錄,藉以打探、瞭解金廈海域非法走私競爭同業現況,以利陳姓走私嫌犯經營金廈兩岸蝦苗走私業務,經清查共計13次犯行。
另查,陳姓走私嫌犯於107年間與從事金廈走私活動而與大陸地區人民甲男結識,共同在大陸福建省開設龍蝦養殖場,從事兩岸及蝦苗運送走私業務;甲男因從事金廈走私活動而為大陸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海警總隊吸收運用,成為海警總隊線民,並接受海警總隊之指示,其為達成海警要求掌握兩岸走私偷渡之查緝案件內容,於108年至113年間透過陳姓走私嫌犯牽線,由陳姓小隊長將兩岸偷渡客及刑案調查資料等公務上應秘密之消息、影像或文件洩漏給陳姓走私嫌犯,再透過甲男交付大陸海警總隊,經清查共計15次犯行。.
檢方表示,2名陳姓被告均涉犯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犯同法第7條第2項之為大陸地區洩漏、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影像、消息及電磁紀錄罪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4條、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
檢方說明,陳姓小隊長身為海巡署執法人員,詎因私情凌駕法紀,知法犯法,利用職務上得以接觸刑事偵查秘密及雷達情資之機會,將雷情資料、查緝案件調查筆錄及偷渡客個人資訊,外洩與走私份子甚至層轉交付予大陸海警總隊,已嚴重戕害司法警察之清廉形象與執法公信力;雖於偵查中坦承犯行,已有悔意,且無積極證據證明有收受賄賂之重大貪污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建請法院數罪併罰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之刑度,併科200萬元罰金。
另陳姓走私嫌犯為牟一己私利,欲打探同業競爭現況,即利用其與被告陳○凱之國小同窗情誼,長期索取海巡機關公務資訊,嗣後更充當「白手套」之居間牽線角色,帶同公務員前往大陸地區與遭海警總隊吸收之線民會面,建立跨海峽洩密管道,將陳○凱所洩漏之國家公務應秘密文件與影像層轉大陸海警總隊,從中協助對岸掌握我方海巡查緝能量。
其身為中華民國國民,圖牟私利不惜危害國家安全,且於本案居於核心牽線與傳遞訊息之關鍵角色,惡性非輕,考量其並不具備公務員身分及其犯罪後之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建請法院數罪併罰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500萬元罰金,以資懲罰。
金門地檢署呼籲,公務人員肩負維護國家安全之重任,必須共同守護國家安全防線,不容出現破口,檢方將持續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海巡署等其他公務機關政風單位緊密合作,全面偵辦任何危害國家安全與貪瀆洩密之不法行為,以維護國家主權與廉能。
2026/07/17 13:0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7002274-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