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捷航空段姓前飛行員,前年(113年)11月4日執行金門緊急醫療後送任務返場時,發生落地後左主輪爆胎、航空器受損事件,事後遭公司以「嚴重違反飛航手冊」為由火速解僱。(中時資料照)
國內航空界爆出重大勞資爭議!安捷航空段姓前飛行員,前年(113年)11月4日執行金門緊急醫療後送任務返場時,發生落地後左主輪爆胎、航空器受損事件,事後遭公司以「嚴重違反飛航手冊」為由火速解僱。段姓機師不服,一狀告上法院,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臺北地方法院日前判決出爐,認定安捷航空解僱不符「情節重大」要件、程序也有重大瑕疵,判決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公司須按月給付薪資至117年10月。可上訴。
回顧整起事件,段姓機師於112年10月16日與安捷航空簽訂「訓練暨服務契約」,受僱擔任飛行員,約定服務年限5年。沒想到113年11月4日執行金門後送任務返場時,航機落地後左主輪爆胎,造成機體受損,事後公司內部調查,認定段員在飛行過程中,私自從左座(CM1)換至右座(CM2)操作,違反FOM飛航操作手冊第4.6.1.3條規定;同時未於500呎以下保持穩定進場,違反FOM第6.2.10.5條,並於114年2月7日逕行發函解僱。
安捷航空更主張,該事件導致航空器結構實質損害,維修報價高達689萬餘元,且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運安會)立案調查,重創公司商譽及政府採購投標利益,影響層面「非僅一般違規可比」。
不過法官審理後認為,段員雖確實有更換座位及未達穩定進場等違規行為,但運安會調查報告明確指出:該機左側機身結構損傷集中,與本次落地時左主輪爆胎的受力情境「明顯不符」,研判相關結構損害可能「非此次落地所致」。換言之,公司所稱的「重大營運損失」,根本無法證明是可歸責於段員。
更關鍵的是,法院查出安捷航空過去就曾發生過其他機師更換座位、或疑似違反穩定進場規定的案例,公司卻未採取嚴厲懲處甚至解僱。法官痛批,同樣違規卻不同處置,明顯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難認段員的行為已達「情節重大」程度。
此外,安捷航空內部《員工管理規則》第11.4條明定,解僱前須先經連續懲處、仍無改善方可為之。但公司完全跳過這道程序,直接終止契約,也遭法院認定程序違法。
最令航空界議論的是,安捷航空114年2月7日發出的「解雇通知書」,只引用契約條款,完全未載明是依據勞基法哪一條;直到同年2月19日才寄發存證信函,補提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解僱依據。但從113年11月4日事發日起算,早已超過勞基法第12條第2項規定的30日除斥期間。
法官更直言,雇主基於誠信原則,不得隨意改列解僱事由,因此駁回安捷航空在訴訟中追加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的主張,徹底封殺公司「先射箭再畫靶」的企圖。
段姓機師除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給付薪資外,另主張每日排班12小時,超過8小時部分應給付延長工時加班費以及假日出勤工資,共計779,268元;同時以名譽權受侵害為由,請求精神慰撫金50萬元。
不過這部分法官採信公司說法,認定每日12小時排班中,有4小時屬於「候傳時間」(On Call),期間機師可自由外出用餐、使用公務車活動,公司並未限制停留處所,只需保持手機暢通即可,不屬於工作時間,公司也已另給付候傳津貼。假日排班部分,則因員工管理規則明定輪班制可「調移」例假、國定假日,段員每月排休日數均高於法定標準,並未超時工作,因此加班費請求全部駁回。
精神慰撫金部分,法院認為公司雖違法解僱,但僅屬債務不履行,段員未能舉證名譽權遭侵害且情節重大,亦予駁回。
最終,臺北地院判決確認兩造間自114年2月8日起至117年10月15日止僱傭關係存在,安捷航空應按月給付段姓機師107,000元薪資,並按月提繳6,120元勞工退休金至其專戶。已到期部分均得假執行,但公司也可以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全案可上訴。
2026/07/16 21:3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6004843-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