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討每月1萬孝親費反遭打臉,女兒怒揭家暴黑歷史,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養兒防老」並非毫無條件!62歲、重度聽障的男子因年老失業、生活陷入困境,向法院請求成年女兒每月支付1萬元扶養費,直到他過世為止。然而女兒反控父親不僅長年未盡扶養責任,更曾多次家暴母女、辱罵威脅,甚至將她毆打成傷,成年後還不斷索討生活費。
判決書指出,男子與前妻育有3名子女,其中遭提告的是次女。男子主張自己為重度聽障,且與兩名同住子女皆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每月全家身障補助共2萬8455元,但他本人僅領取8836元,加上每月須負擔7000元房租及照顧家人,生活捉襟見肘。
男子表示,自己已62歲且身體狀況不佳,無法再工作,依高雄市平均生活支出計算,每月仍有龐大生活缺口,因此依《民法》規定,請求女兒自今年3月起,每月支付1萬元扶養費。
不過,女兒表示,父親早在20多年前失業後便不再工作,並非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而是擔心影響低收入戶資格,選擇長年不就業,家庭經濟一直由母親獨力支撐。而他從高中到大學的學費幾乎全靠就學貸款完成,如今仍持續償還。父親不僅沒有負擔教育費用,還曾要求她把學貸的一部分拿回家作為生活費,導致求學期間經濟壓力沉重。
女兒提出法院保護令裁定及相關資料,並由母親出庭作證。母親證稱,還孩子的父親長年對母女施暴、辱罵,不僅經常以「白癡」、「無知」、「沒有思考能力」等言語羞辱她,還多次毆打女兒,甚至阻止家人帶受傷的女兒就醫,希望掩蓋施暴事實。
母親並表示,她因不堪家暴搬離家後,對方竟將怨氣轉嫁到女兒身上,多次索討金錢,若遭拒絕便指責女兒「冷血無情」、「不孝」,甚至揚言提告,藉由訴訟給母女「教訓」。法院檢視通訊紀錄,也發現父親長期以激烈、羞辱性的文字辱罵女兒,內容充滿威脅、冷嘲熱諷,已構成精神虐待。
法官指出,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若受扶養權利人曾故意對扶養義務人或其直系血親施以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心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法院得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酌,父親多年來不僅未善盡扶養責任,更長期以暴力、辱罵及精神壓迫對待女兒與前妻,造成兩人身心及經濟上的重大傷害,若仍強制女兒負擔扶養責任,顯失公平,因此,裁定免除女兒對父親的扶養義務,駁回父親請求每月1萬元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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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 13:10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6001397-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