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方法院判溪口鄉公所免國賠。(本報資料照)
沈姓女子騎機車行經嘉義縣溪口鄉一處村里道路,機車壓上路邊的淤泥以致失控摔車,遭對向劉姓男子駕駛的自小客車輾斃,沈女父母認為公所為未清淤害他們痛失女兒,提訴請求國家賠償,但法官審判沈女未戴安全帽、未減速慢行是肇事主因,駁回國賠請求。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沈女於民國111年8 月13日上午11時許,騎機車行經溪口鄉妙崙村下崙37之5號民宅前約30公尺處未劃分向標線之道路,為與對向劉男駕駛的自小客車會車,向右偏行,卻壓到路側堆積已久、已長出雜草的淤泥,機車失控連人帶車摔倒,沈女被自小客車輾壓,送醫不治。
沈女父母悲痛萬分,認為鄉公所未除道路積淤,害女兒送命,依國家賠償法向溪口鄉公所求償醫療、喪葬、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
法官審理,公所坦認平時未定期派員清潔,導致淤泥長期累積,管理上顯有欠缺。但根據警察大學鑑定報告,沈女未配戴安全帽、未注意車前狀況、未減速慢行,是肇事主因。
法官斟酌雙方過失,認為沈女要承擔70%的過失責任,鄉公所有30%的次要責任。經比例折抵後,沈女父母可請求之國賠金額分別調整為73萬1893元及84萬1715元。
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國賠請求額必須扣除已領取的100萬元強制險保險金。扣除後,沈女父母的實質損失已全數獲得清償,因而駁回國賠請求。
2026/07/15 10:1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5001628-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