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偷拍性愛片!渣男「甲賀道相報」傳友鑑賞 判賠25萬

台南一名女子甲女(化名)前(113)年10月與温姓男子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時,竟遭對方拿手機全程拍攝,温男事後更過分,未經同意便將性愛影像及裸露胸部畫面,傳送給友人「好康道相報」。(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台南一名女子甲女(化名)前(113)年10月與温姓男子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時,竟遭對方拿手機全程拍攝,温男事後更過分,未經同意便將性愛影像及裸露胸部畫面,傳送給友人「好康道相報」。甲女驚覺私密影像外流,精神幾近崩潰,憤而提告求償60萬元。案經台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定温男惡行已嚴重侵害甲女的性隱私權,13日判決温男須賠償25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温男於113年10月20日凌晨2時15分許,在台南市某汽車旅館內與甲女發生性行為時,趁機持手機偷拍性愛過程與胸部特寫。温男竟基於「好東西與好朋友分享」的心態,將這些屬於極度私密的性影像,以通訊軟體傳送給李姓友人觀覽。甲女發現後身心受創,不僅承受莫大精神壓力,更因擔心影像持續外流而終日惶惶不安。

法院審理時,温男雖未出庭答辯,但在相關刑事案件中早已坦承犯行,台南地院刑事庭也依《刑法》第319條之3「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性影像」罪判決有罪在案。法官痛批,性隱私是私人生活最核心領域,無論性影像是否為當事人同意攝錄,只要未經同意而散布、供人觀覽,對被害人造成的難堪與恐懼不言可喻。

針對賠償金額,甲女原求償60萬元,但法官審酌温男僅將影像傳送給1名友人,散布程度有限,並考量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甲女所受痛苦程度後,認為60萬元仍屬過高,最終判賠25萬元。全案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2026/07/14 05:4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4000033-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