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老父晚年想「以房養老」卻卡關 兒子免費住10多年不肯搬

老父晚年想「以房養老」卻卡關,兒子免費住10多年不肯搬,法院判決須騰空遷讓,將房屋返還父親。(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老翁十多年前基於疼愛兒子的心情,無償提供名下房屋供兒子一家居住,不料,多年後因晚年生活陷入困境,打算申辦「以房養老」,卻因房屋仍由兒子占用無法處分,只好提告要求遷讓。兒子則反控自己多年來都有扶養父母,如今還身患心臟疾病及憂鬱症,家中還有需接受早療的幼子,實在無法搬離。

根據判決,老翁阿霖是一處位於北部的公寓3樓所有權人,多年前兒子阿志(均化名)剛出社會,先後在幾家醫院任職,阿霖為了讓兒子就近上下班,便無償提供該房屋供兒子婚後與妻小居住,雙方成立沒有約定期限的「使用借貸」關係。

阿霖主張,阿志入住至今已超過10年,不但長期未盡扶養義務,夫妻晚年生活主要依靠女兒們每月資助生活費;近兩年來阿志更幾乎未實際居住,僅將房屋當作堆放個人物品的場所,而阿志夫妻另外還擁有宜房產。他因年事已高,希望利用名下房屋申辦「以房養老」,改善退休生活,因此要求阿志返還房屋。

不過阿志則提出不同說法。他表示,自從踏入職場後,每月都拿出大部分薪資補貼父母生活,父親住院期間更是頻繁往返醫院照顧。婚後也是在父親要求下入住該房屋,逢年過節都會包紅包、請父母吃飯,從未不孝。

阿志並指出,目前自己罹患心臟疾病、廣泛性焦慮症、失眠及持續性憂鬱症,已無法正常工作,全家收入仰賴妻子支撐,兩名年幼子女中還有一人須持續接受早期療育,因此,一家人仍有繼續居住該房屋的實際需求,父親不能片面終止借屋關係。

法院認為,雙方均承認,當初借屋的主要目的,就是讓阿志方便工作,而非永久提供居住。依據民法規定,未定期限的使用借貸,在借用目的完成後,出借人即可要求返還。

法官查出,阿志雖曾在兩家醫院任職,但父親提起訴訟並通知終止借屋契約時,阿志當時並未在房屋所在地區工作,直到訴訟後才錄取北部的醫院,因此,在父親終止借貸關係當下,借屋目的其實已經完成。

至於阿志主張妻子工作、子女就醫都在北部地區,法院認為,這些都是後續家庭生活安排,並非當初父子雙方約定借屋的目的,也不足以影響契約已完成的法律認定。法院因此認定,阿霖依法終止使用借貸契約合法有效,兒子繼續占住房屋已屬無權占有。因此,判決阿志須騰空遷讓,將房屋返還父親。

2026/07/12 09:0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200078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