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狂傳「重錘聲」像地震!住戶蒐證成功,判賠還下禁噪令。(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承租公寓4樓的男子,控訴樓上住戶,長期發出如重物猛力敲擊地板般的巨大聲響,白天、深夜都不時傳來,不僅天花板甚至會微微震動,嚴重影響居住品質。他自行架設分貝計蒐證,錄下最高達98.5分貝的噪音,並提告請求禁止製造噪音及求償精神慰撫金。
判決指出,男子阿遠承租一棟公寓4樓住宅,樓上5樓則由男子阿世(均化名)居住使用。阿遠主張,自2024年起,樓上便頻繁傳出重物撞擊地板的巨大聲響,有時甚至連續敲擊數十下,不論白天或深夜都可能突然出現,嚴重干擾日常生活與睡眠,因此提起民事訴訟。
阿遠除自行錄影蒐證外,也在房間衣櫃放置分貝計,長時間記錄噪音情況。法院勘驗錄影發現,多段影片都清楚錄到「咚、咚」重擊聲,其中最高分貝達98.5分貝,另有多段影片顯示,夜間仍持續傳出連續重擊聲,音量介於50至85.5分貝之間。
阿式則辯稱,阿遠錄到的聲音可能只大樓管線產生的「水錘聲」,並非自己故意製造噪音。然而,法院勘驗錄音內容後認為,聲響型態與一般水錘聲並不相同,且兩名住在同棟公寓的證人也證稱,經常聽見樓上傳來巨大重擊聲,甚至有幾次天花板還微微震動,「感覺像發生小地震」,與一般管線敲擊聲截然不同。
法院也函詢環保機關協助判斷,但環保機關並未認定錄音內容屬於水錘聲,加上阿世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噪音來源,因此未採信其辯解。
法官指出,雖然住宅環境無法完全沒有聲音,但若噪音已超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足以影響居住安寧,即屬侵害人格權。依噪音管制規定,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日間均能音量不得超過60分貝、晚間55分貝、夜間50分貝。本案錄得的噪音明顯高於相關標準,且持續時間長、發生頻繁,已足以使一般人難以忍受。
因此,法院依《民法》人格權保護規定,判決阿世不得再製造超過法定標準的噪音,日間不得超過60分貝、晚間不得超過55分貝、夜間不得超過50分貝,並應賠償阿遠精神慰撫金3萬元及法定利息。
至於阿遠一併追加提告居住於頂樓加蓋的另外兩名住戶,主張他們也應共同負責,法院認為,相關證據不足以證明頂樓住戶曾在5樓製造噪音,因此駁回對兩人的全部請求。
法院強調,居住安寧屬於人格權的一環,若住戶長期製造超越社會一般容忍程度的噪音,即使未經環保機關開罰,受害者仍可透過民事訴訟請求停止侵害並請求精神賠償。
2026/07/10 07:3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0000014-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