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女友身體不適請他離開! 桃園男竟掐脖嗆「要去殺妳朋友」

法院認定男子所為構成強制罪,判拘役30日。(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旅館房內吵到凌晨,女方身體不適只想請人離開,卻反被掐住脖子,還遭嗆「妳如果要我走,我要去殺妳朋友」!桃園一名男子阿任(化名)與曾同居的女友小麗(化名)在旅館內因細故爭吵,小麗要求他離開,阿任卻動手壓制並出言恫嚇,讓她嚇得不敢再趕人。桃園地院審理後認定,阿任所為構成強制罪,判拘役30日。

判決指出,阿任與小麗曾是同居情侶,去(114)年8月25日凌晨4時許,2人在桃園市一間旅館房內因細故爆發口角,小麗當時因身體不適,要求阿任離開房間,未料阿任竟情緒失控,徒手掐住小麗脖子,並嗆稱「妳如果要我走,我要去殺妳朋友」等語。

小麗因而心生畏懼,不敢繼續要求湯男離開,只能被迫忍受他繼續滯留在房內。直到早上7時許,小麗趁阿任離開房門時,立即將房門反鎖,隨後於上午10時許請求房務人員協助,整起事件才曝光。小麗事後向警方提告,案件由桃園大溪分局報請桃園地檢署偵辦。

檢方起訴時認為,阿任涉犯強制、恐嚇等罪。不過在恐嚇部份,法院認為,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主要是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項恐嚇他人;但本案阿任是以掐脖子等現實強暴方式,搭配言語恫嚇,迫使小麗容忍他留在房內、不敢要求他離開,恐嚇言語只是強制行為的手段,因此不另論恐嚇罪,而是依強制罪處斷。

法院審酌,阿任僅因細故,就以掐脖子與言語威脅方式迫使小麗行無義務之事,未能尊重他人自由法益,所為確有不該;但考量他在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衡量犯罪動機、手段、情節、素行,以及目前從事臨時工、無須扶養家人等生活狀況,最後依強制罪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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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0 06:2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0000902-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