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張泓毅(見圖)民國113年先後勒死陳姓妻子、劉姓岳母和3歲繼子,一審國民法官法庭依3個殺人罪判處死刑(中時資料照片,林偉信攝)
男子張泓毅民國113年先後勒死陳姓妻子、劉姓岳母和3歲繼子,去年一審國民法官法庭依3個殺人罪判處死刑,成為《國民法官法》112年元旦上路後, 首件由國民法官合議判死的案件,上訴後,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9)日判死刑。
張泓毅113年在和妻子同住的租賃房屋主臥中,趁妻子熟睡時以枕頭壓頭、手勒脖的方式勒死妻子,接著趁岳母在次臥內熟睡時用手勒死她,再把繼子抱到主臥內,先用手和充電線勒住繼子脖子,接著又把毛巾塞到繼子口中,將繼子勒斃。
一審國民法庭將張判死,上訴後,他的律師拿出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規定當免死金牌,主張依憲法判決意旨,必須為預謀、蓄意連續殺人,才屬最嚴重犯罪,張沒有事先準備工具殺人前毫無計畫,且犯罪手段為扼頸致死,未以凌虐手段增加被害人痛苦,不屬最嚴重犯行,不應判死。
2026/07/09 10:1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09001798-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