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屏東新埤鄉公所爆弊案! 「假臨時、真機要」薪資交換遭判刑

為了讓不具備機要人員任用資格的人選「空降」上位,前後任鄉長竟聯手秘書與「人頭」,上演一齣「假臨時、真機要」的借殼上市戲碼。(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屏東縣新埤鄉公所驚傳人事任用重大弊端! 為了讓不具備機要人員任用資格的人選「空降」上位,前後任鄉長竟聯手秘書與「人頭」,上演一齣「假臨時、真機要」的借殼上市戲碼。法院日前審結,涉案的鄉公所秘書賴勇煌等人被判刑並宣告緩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前鄉長林志成(已歿)與第19屆鄉長潘和源(已歿),為了分別讓何書頤與潘日文兩人擔任機要秘書,竟聽從秘書賴勇煌的提議,找來具有機要任用資格的陳志良當「人頭」。

手法堪稱縝密!公所先將陳志良正式派任為「機要人員」,再將真正要任用的人選何書頤、潘日文聘為「臨時人員」。但實際上,卻是這兩名「臨時人員」在襄助鄉長,做機要秘書的工作;陳志良則反過來當臨時人員,兩人「名實互換」,連薪水都搞「交換」。

這起「假臨時、真機要」的戲碼,關鍵在於薪資與獎金的分配。陳志良領取較高的機要人員薪資後,每月扣除1.3萬至1.4萬元,轉交給實際工作的何書頤與潘日文。

法院計算,何書頤因此獲利110萬9,964元,潘日文則獲得64萬955元,而配合演出的人頭陳志良,也分別從中分得16萬2,236元與18萬6,470元的不法利益。

法官審理後認為,雖然這種行為嚴重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人事法令,但何書頤與潘日文確實有提供機要人員的勞務,國家並未因「給薪」而遭受實質財產損失,因此不構成較重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而是改以《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論處。

涉案的被告賴勇煌、何書頤、潘日文、陳志良在偵查中均坦承犯行,並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法院考量他們並非最高決策者(鄉長),且犯後態度良好,給予減刑機會。

最終,秘書賴勇煌被判應執行2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須提供160小時義務勞務;何書頤、潘日文、陳志良則分別被判處1年10月至1年4月不等徒刑,均獲緩刑4年,並須繳回犯罪所得及履行義務勞務。至於已死亡的鄉長潘和源,則判決公訴不受理。全案可上訴。

2026/07/04 05:53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04000028-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