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林宜瑾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1412萬餘元,法官認定犯罪時間長達十餘年,非一時失慮偶發行為。(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台南傳真)
民進黨籍台南市立委林宜瑾被詐領助理費1412萬7388元,犯後雖認罪繳回,法官審理後認定,林宜瑾明知公費補助費非議員、立法委員薪資的實質補貼,應知之甚詳,詐領犯案長達10餘年,顯非一時失慮的單一偶發行為,難認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行為殊有不當,6罪分別判3年8月、4年6月各3罪,合併應執行7年,褫奪公權4年。得上訴。
判決指出,林宜瑾從民國95年起歷任台南縣議員1屆、縣市合併後台南市議員3屆及2屆立法委員。擔任議員、立法委員期間,分別以人頭助理虛報薪資及加班費、浮報或虛報助理薪資及加班費、以人頭助理代替實質助理掛名領薪資等方式,共詐領公費助理費用1412萬7388元,並將款項流用以作為服務處或其他個人支出。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
林宜瑾於偵查中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同案的黃姓服務處主任因無實際所得,獲得減輕其刑,獲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並應於2年內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法官重判林宜瑾7年重刑理由指出,她明知公費助理補助費顯非議員、立法委員薪資之實質補貼;她身為公務員,更應律己守法,本案行為時間長達10餘年、詐得之公費助理補助費逾千萬元,顯非一時失慮之單一偶發行為,難認有情輕法重之情形。
合議庭審理後認定,林宜瑾身為民意代表,本應依法誠實申報公費助理補助費,竟以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挪作服務處及個人其他支出花費使用,損及政府機關對於預算管理之正確性,傷害人民對於公務員之信賴度,行為殊有不當,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得上訴。
2026/07/02 18:0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02004143-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