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女來台10年後破功,婦人幫同鄉傳一個「微信」成共犯,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婦人因替同鄉大陸女子牽線介紹台灣男子辦理假結婚,讓對方順利取得來台資格,多年後案件遭移民署查獲,雖她未參與後續結婚、申請居留程序,也未收取任何報酬,但法院認定,她介紹聯繫行為已成為非法入境計畫的重要一環,構成幫助犯,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宣告緩刑2年。
判決指出,女子阿琴與男子阿建原為夫妻,並與大陸女子阿麗為同鄉友人。另一名台灣男子阿豪(均化名)因有意協助阿麗透過假結婚方式來台,雙方並無真實婚姻意思,卻規劃藉由婚姻名義取得合法入境及居留資格。
法院調查,阿琴未直接參與假結婚安排,但明知阿利可能是假借婚姻來台,仍將阿麗的微信提供給阿建,再由阿建轉交阿豪,成功促成雙方聯繫。阿豪於2013年赴大陸與阿麗見面,隔天便完成結婚登記及公證,再透過海基會驗證相關文件,向移民署申請以「大陸配偶團聚」名義入境台灣,順利取得入出境許可。
阿麗來台後,與阿豪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使不知情的戶政人員將虛偽婚姻關係登載於戶籍資料。實際上,阿麗來台不久便北上工作,從未與阿豪共同生活,而阿豪則陸續取得阿麗支付的人頭費10萬元及每月補貼,累計約25萬元。直到2023年,阿麗因逾期居留,主動向移民署報到,全案才因此曝光。
法院審理時,阿琴坦承犯行,但強調自己只是介紹朋友認識,沒有參與假結婚細節,也未從中獲利。法官審酌卷證及相關證詞後認為,阿琴確實知道阿麗可能利用假結婚方式來台,仍提供聯絡管道,客觀上已對整起犯罪提供助力。
不過,法院也指出,阿琴僅負責居間介紹,未直接參與辦理假結婚、申請入境或偽造文件等核心犯行,主觀上亦屬幫助他人犯罪,而非共同策劃執行,因此,依法僅成立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此外,檢方雖認為全案涉及營利犯行,但法院認定,沒有證據顯示阿琴知道阿豪收取25萬元報酬,且阿麗證稱阿琴是基於朋友情誼協助,未曾向她索取任何費用,因此,不符合營利犯罪要件。
法官審酌,阿琴未曾有前科,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未從中獲利,僅因一時失慮協助牽線,考量再犯風險不高,因此,依幫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宣告緩刑2年,希望其記取教訓,不再觸法。
2026/07/02 13:0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02001466-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