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北市幼兒園長之子坦承「所有女童都摸」再判刑 恐達執行最高30年

台北市私立幼兒園「園長之子」毛姓男子(圖著白上衣者)性侵、猥褻未滿7歲的女童並有人遭強拍性影像 (中時資料照片,林偉信攝)

台北市私立幼兒園「園長之子」毛畯珅性侵、猥褻女童且有人遭強拍性影像,毛男「 坦承所有女童都有被他摸」去年最高法院判刑28年8月確定,他另對41童犯案部分,一審判刑30年,二審高院改依強暴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等罪超過百罪各判2年到14年不等徒刑,未來判決確定將由檢方聲請訂執行期,有期徒刑合併後的執行刑最高上限為30年。

毛是幼兒園及托嬰中心負責人之子,他從民國110年9月13日起,擔任幼兒園教保員,兼任本案托嬰中心托育人員,負責提供幼保機構兒童之教育、照顧及托育服務,且掌管本案幼保機構裝設之監視錄影設備,而深知本案幼保機構所裝設監視錄影設備拍攝之範圍。

他利用幼保機構服務人員及工作人員未注意或不在場之機會及本案幼保機構所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之拍攝死角,於110年至112年間在幼保機構內,對41童分別為以強暴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之犯行合計14次、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之犯行合計216次、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未遂之犯行合計2次、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之犯行合計191次、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無故攝錄性影像之犯行合計5次、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行合計29次、竊錄身體隱私部位之犯行合計51次、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之性影像之犯行合計2次。

一審認定毛犯以強暴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合計232罪(含未遂2罪)、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191罪,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無故攝錄性影像、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合計85罪、犯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之性影像罪共2罪。

一審審酌他犯罪時間長達近2年之久,對於各被害人及其家庭,均造成嚴重創傷,就被告所犯上述510罪分別量處如判決書附表一所示之刑(各處有期徒刑8月至14年不等,且就所犯以強暴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部分,併科罰金新臺幣150萬元至450萬元之間),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

2026/07/01 11:2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01001932-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