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臨時停車?超商借廁所三分鐘挨罰900元 司機喊冤遭打臉

台中一名郭姓計程車司機,日前凌晨開車行經太平區時,因一時內急,將車停在路邊紅線,跑到30公尺外的超商上廁所,沒想到短短幾分鐘返回,就收到一張900元罰單。(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台中一名郭姓計程車司機,日前凌晨開車行經太平區時,因一時內急,將車停在路邊紅線,跑到30公尺外的超商上廁所,沒想到短短幾分鐘返回,就收到一張900元罰單。郭男不服,主張自己只是「臨時停車」,打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結果遭台中地方法院法官當場打臉,判決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114年5月30日凌晨0時21分,郭男將他的小客車,停在台中市太平區坪林派出所門口前的紅線上,隨後下車奔向超商解決生理需求。不料此舉被巡邏員警全程目擊,直接拍照逕行舉發。事後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裁罰900元。

郭男在法庭上喊冤,強調自己只是暫停一下去上廁所,車子並未久停,符合「臨時停車」定義,且當時是深夜,車流稀少,並未嚴重妨礙交通,員警應以勸導代替開單。他更引述交通部函釋,主張「臨時停車」是指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且保持立即行駛狀態,自己只是暫時離開,應符合規定。

然而,法官審視員警拍攝的採證照片發現,郭男的車輛不僅引擎熄火、後照鏡收折,駕駛座更是空無一人。法官認為,所謂「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是指駕駛人能隨時移動車輛;但郭男當時人已跑到30公尺外的超商,車上又沒人,若遇突發狀況根本無法即時駛離,顯然不符合「臨時停車」的機動性要件,就算停留時間未滿3分鐘,仍屬於「停車」違規。

對於郭男主張深夜違規應以勸導代替舉發,法官也打臉指出,該處為單線雙向車道,停車後車身已有約三分之一占據車道,且緊鄰派出所,警備車輛進出頻繁,不分晝夜都有勤務需求,確實有影響交通安全及妨礙人車通行之虞,難認情節輕微。因此認定台中市交通裁決處開罰有理,駁回告訴,判決郭男敗訴,還得負擔300元訴訟費。全案可上訴。

2026/06/30 05:5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30000016-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