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多次拿鼓棒敲男童頭部及下體 國小音樂師判4年半還賠償217萬餘元

擔任國小老師的劉姓男子,對一名就讀國小五年級的男童凌虐,法官判囚4年6月。(圖:shutterstock/達志)

民國107年擔任音樂老師的劉姓男子,對一名就讀國小五年級的男童以鼓棒抽打頭、臉、小腿等部位的身體上折磨,辱罵、恫嚇,甚至抽打其生殖器,最高法院依妨害幼童發育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定讞,男童及家長提告求償部分,最高法院判決劉賠償217萬8062元確定。

入獄服刑中的劉男,民國107年9月至108年9月3日間,多次對男童施以辱罵、掌摑,及持鼓棒抽打小腿骨等部位,導致男童從108年4月中旬起出現頭暈、腹痛、腹瀉等症狀,進而於同年9月間發生解離,屢在課堂及住處暈厥,經國醫院(診斷其罹有創傷後壓力症,合併解離、轉化、焦慮及身心症狀。

刑事部分認為,最高法院認為劉男犯後矢口否認犯行,無視學童業已罹患嚴重身心疾病,仍以「定時炸彈」、「構陷」等負面用語描述對方,毫無悔悟之心,犯後態度惡劣,判處4年6月徒刑確定。

男童家長提告求償部分,高院認為劉所施凌虐行為,與男童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合併解離、轉化、焦慮與身心症狀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男童已領取學校賠償40萬元,判決劉男需賠償男童及其父母217萬8062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2026/06/29 11:13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9001706-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