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還賴在前妻家不搬,主張「永久居住權」直到他死為止,法院判決應將房屋騰空返還,並將戶籍遷出。(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對夫妻離婚後,竟爆發房屋占用爭議。1名婦人指控,與丈夫離婚後,名下房屋仍遭前夫持續占住,不但拒絕搬離,還主張房子其實是自己出錢買的,只是「借名登記」在前妻名下,甚至辯稱雙方曾約定讓他可以住到過世為止。雙方對簿公堂。
根據判決,女方阿秀主張,自己與男方阿豪(均化名)在2021年協議離婚後,阿豪卻仍繼續居住在她名下的房屋,遲遲不肯搬離,也未獲她同意,形同無權占有。因此,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前夫返還房屋、將戶籍遷出,並請求自離婚翌日起至實際搬離之日止,按月給付2萬5000元作為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對此,阿豪辯稱,房子雖登記在阿秀名下,但是他出錢購買,也由他去辦理貸款並負責償還,房屋只是「借名登記」在女方名下,他才是真正所有權人,繼續居住當然不是無權占有。此外,他還主張雙方曾有共識,約定他可以永久住在這棟房子裡,直到死亡為止,並提出LINE對話截圖作為證據。
不過,法院審理後並未採信男方說法。法官指出,依照土地與建物登記資料,該房屋及其坐落土地的所有權人均為秀蘭,依民法及土地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後,原則上即推定登記名義人享有合法權利,因此女方主張自己為所有權人,已有相當基礎。
至於阿豪主張借名登記部分,雖提出貸款借據、還款明細及存摺影本,試圖證明房屋是他貸款購得,但法院逐一檢視後發現,相關金流資料仍有不少疑點。
首先,存摺雖顯示男方帳戶曾收到300萬元及50萬元貸款,並在同日轉出,但轉帳資料並未清楚標示受款帳號,難以直接認定就是用來支付房屋價金;其次,其中50萬元貸款部分,女方還是連帶保證人,代表雙方對該債務都負有責任,並不能單憑貸款名義或還款紀錄,就認定男方是唯一出資人。
法官也指出,這棟房屋總價高達540萬元,但男方所提出的貸款金額即使全部投入,也仍不足以完全支付全部價金,且他也未能進一步舉證剩餘款項來源,無法證明自己是房屋的實際單獨所有權人。
至於男方提出的「永久居住約定」,法院認為,該文件僅是1張手寫紙條的照片,雖寫著男方可永久居住至死亡為止,但沒日期,也沒任何人簽名或蓋章,與一般正式約定文書應有的形式明顯不符,難以證明雙方確曾就此達成合意。
另外,阿豪還稱房屋稅、水電費等平日支出一直都是他負責繳納,藉此主張自己對房屋具有權利。法官認為,費用本就屬居住期間的日常支出,不能因一方有支付,就倒推出存在借名登記或所有權移轉的合意。因此,判決阿豪應將房屋騰空返還,並將戶籍遷出,且負擔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每月1.1萬元至搬離返還之日止。
2026/06/28 09:0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8000765-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