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方檢察署起訴書指出,陳姓男子去年6月加入詐騙集團擔任面交車手,約定向被害人取款後交付詐團成員,可獲得每日新台幣5000元報酬。
詐團成員先於通訊軟體LINE投放投資廣告,吸引被害人瀏覽點擊廣告加入好友及群組,隨後與被害人約在住處面交300萬元。陳姓男子依指示先到超商印製偽造投資存款憑證單,再與被害人碰面,取走現金後轉交詐團成員。
辯護人表示,被告雖有碩士學歷,因突然收到資遣通知急於找工作,原本要從事快遞送貨,但都沒排到班,為籌錢付租屋押金才上網找臨時工而犯下此案,當天就被警方查獲,願意認罪接受法律制裁,請求從輕量刑。被告於審理中自述領得5000元報酬。
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審酌被告謀求私利擔任車手,並將款項轉交上手,形成金流斷點,造成後續追查困難,且受害金額甚高,考量被告擔任集團較為底層角色,願以分期付款賠償50萬元和解、被害人無法接受等,將陳男依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3000元。
被害人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判被告應給付被害人300萬元。全案可上訴。
2026/06/24 16:40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861615&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