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嘉義大學生控實習服務是「強迫勞動」 告學校討薪水遭駁回

劉姓大學生控實習服務是「強迫勞動」,要求學校付薪資,嘉義地方法院駁回。(本報資料照)

嘉義一間國立大學特殊教育系劉姓男大生認為校方規定「畢業前要至校外特教場所提供80小時勞務」,已構成國際勞工組織公約所定義的「強迫勞動」,要求學校給付1萬5200元薪資及勞退金,遭嘉義地方法院駁回,理由是此勞務不足認定為「僱傭勞務」,非屬《勞基法》所定義的勞工。全案可上訴。

劉大生主張,學校系務會議訂定特殊教育實務實習實施要點,要求畢業前利用課餘時間至校外特殊教育場所提供勞務累計達80小時,已構成國際勞工組織(ILO)第29號公約之「強迫勞動」,且另依「師資培育生學習輔導與淘汰要點」第5條,若未如期完成勞務時數,將喪失師資生資格。

劉大學認為,學校祭出「擋修必修課」、「剝奪師資生資格」等懲戒,要求學生提供無償服務,為合作機構與學校創造績效,因此依據114年基本時薪190元計算,要求校方給付80小時薪資共1萬5200元,並提繳912元退休金至其個人專戶。

校方則表示,劉生於民國112學年度入學,特教系於112學年度第1、2學期開設校園服務課程,後來自114學年度起取消「校園服務」為學士班通識教育必修課程及畢業門檻,是屬於後續制度調整,並不影響112學年度依法開課的合法性。

校方強調,此校園服務當時是通識教育必修課程,是課程的修業規範,而非提供勞務取報酬的僱傭關係。

法官審理認為,劉生提出的證據,僅能證明勞務時數為學校之修業規範,並不足以證明雙方曾達成「給付報酬」或「僱傭勞務」的合意,難認定為《勞基法》所定義的勞工,判定雙方並無勞動或僱傭契約關係存在,駁回劉生之訴。

2026/06/24 13:2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4002652-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