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全台19大專校院科系 學術主管資格不符

根據教育部114學年統計,不含宗教學校,全台仍有19個大專校院科系學術主管不符聘任資格。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依大學法第13條,大學院長應於教授中選出,系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為副教授以上教師選出,但根據教育部114學年統計,不含宗教學校,全台仍有19個大專校院科系學術主管不符聘任資格。教育團體指出,部分私校多傾向由聽話者擔任學術主管,反而不願意聘任不聽話但具資格者,又教育部統計尚未包括專業與系所不符的主管,若仔細探究,可能有更多黑數。

教育部數年前曾大力查緝全台大專校院不合資格的學術主管,但根據最新統計,全台有19個校系學術主管遭教育部認定資格不符,19校系均為私立大專校院,實踐大學、真理大學均上榜,其中以實踐大學6個系最多。

私校工會理事長尤榮輝表示,教育部依大學法13條認定學術主管是否符合資格,若校系未達到,主因可能是該校系面臨退場,僅能由不具資格的教師代理;再者,私校寧可聘任比較聽話但不具資格的教師,也不願意聘具資格但不聽話者;或也有教師多認為學術主管是錢少事多、責任重,有資格者也傾向走避。

高教工會副理事長翟敬宜也談到,因有主管加給還能減授鐘點,部分私校會將學術主管職用作酬庸自己人的管道,或安插聽話、有利辦事的親信;也有系所是副教授以上人數不夠,或沒人想要當系主任,因此只能找其他人暫時代理,甚至一直代理下去,但無論如何代理都不應該超過一年。

翟敬宜指出,一系所若長期沒有合規的學術主管,一直處於代理狀態或主管兼太多職務,對校務治理絕對有負面影響,甚至評鑑時都會被扣分。教育部將資訊公開,也是在告誡私校,要盡快找到適合的學術主管。

但尤榮輝指出,值得留意的是,大學法第13條定義的學術主管資格僅是法定形式最低標準,未包含主管學術專業是否與系所核心相符,若仔細探究,恐怕還有不少黑數。

教育部回應,已經函知學校應依法選任學術主管,學術主管若出缺,代理人應具備法定資格,且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校系若不符合聘任資格,皆會公告周知,針對有不合聘任資格的校系也會扣減學校獎補助款。

2026/06/20 23:04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6928/9578444?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