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離婚4年賴著不搬,法官為孩子好!給3月緩衝期後必須滾出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對離婚多年的前夫妻,因房屋使用權問題再度對簿公堂。女子小芷主張,自己名下的一處住宅,在離婚後仍遭前夫阿傑(均化名)持續占用,即使律師函催告搬離,對方仍拒絕遷出,無奈提告請求返還房屋。法院審理後認定,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女方名下,男方又無法提出借名登記證據,判決須於3個月內騰空遷讓交還房屋。
判決指出,小芷與阿傑婚姻關係已於2022年經調解離婚,但離婚後阿傑仍持續使用小芷名下的房屋。小芷最終於2025年委請律師發函,要求前夫在收到通知後1個月內搬離,並將個人物品一併遷出,但阿傑始終拒絕配合,因此,提起遷讓房屋訴訟。
面對訴訟,阿傑則主張,房子雖然登記在前妻名下,但實際上是自己購買,只是當年為申請銀行優惠貸款,才借用前妻名義登記。他表示,自己是實際出資人,房貸也由自己負擔,雙方曾口頭約定房屋未來要留給孩子,如果離婚後也應過戶給孩子,因此,認為房屋並非真正屬於前妻所有。
不過,法官檢視相關資料後指出,阿傑雖提出借名登記說法,卻坦承無法提出相關金流或書面證據證明雙方確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依照法律規定,不動產既登記於何人名下,原則上即推定該人為所有權人。
法院指出,即使雙方曾有借名登記約定,其性質也只是債權契約,並不會因此改變房屋所有權歸屬。更重要的是,阿傑先前在另一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案件中,曾將這間房屋列入財產分配標的主張權利,而該案件已經確定,如今再主張房屋屬於自己所有,前後立場顯然矛盾。
法官認為,依民法規定,若占有人無法證明自己具有合法占有權源,即屬無權占有。由於阿傑無法證明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也無法證明自己有繼續居住的法律依據,因此,小芷依民法第767條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要求返還房屋,於法有據。
不過,考量阿傑當庭表示,目前仍須照顧孩子,短時間內搬遷確有困難,而小芷也同意給予緩衝期間,法院因此酌定3個月履行期限,命阿傑須於期限內搬離並將房屋返還。
2026/06/20 10:0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0000751-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