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離婚2年前妻仍霸住房子不搬 法院下令搬家交出鑰匙

離婚2年前妻仍然霸住房子不搬,法院審理後,下令搬家並交出鑰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對夫妻離婚近兩年後,再度因房屋問題對簿公堂。丈夫主張,離婚判決確定後,前妻仍持續居住在他名下房屋,不僅遲遲不願搬離,還讓居住環境凌亂不堪,多次要求返還房屋均遭拒絕,最終向法院提告。法院審理後認定,雙方婚姻關係既已消滅,前妻已無合法占有權源,判決應搬離房屋並交還鑰匙。

根據判決內容,男子阿遠主張,他個人所以的一處住宅,在婚姻存續期間,基於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提供給全家居住使用。然而他與妻子小雯的婚姻關係,已於2023年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雙方不再具有夫妻身分。

阿遠表示,離婚後小雯仍持續居住在該房屋內,甚至將部分空間堆放雜物,影響房屋管理及使用。他曾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清理物品並搬離房屋,但始終未獲理會,因此,依民法所有權保護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房屋及鑰匙。

對此,小雯辯稱,早在婚姻存續期間,阿遠便於2018年自行搬離住所,留下許多問題由她獨自承擔,因此認為沒有理由將住處歸還給對方。她並指控阿遠與鄰居曾對她出言辱罵,且離婚訴訟期間不斷刁難自己。不過,她也坦承,該房屋的所有權確實登記在阿遠名下。

法院調查發現,阿遠提出建物所有權狀、房屋稅與地價稅繳納資料,以及先前離婚判決與確定證明書等文件,證明自己為房屋所有權人。相關事實也未遭小雯否認。法官指出,民法第767條明定,所有權人對於無權占有其財產者,有權請求返還。

法官認維,雙方雖曾為夫妻並共同居住於該房屋,但離婚判決已於2023年6月正式確定,因此,不再互負夫妻同居義務。法院認定,房屋既屬阿遠所有,而小雯也未能提出任何租賃契約、借用契約或其他法律依據證明自己仍具有合法居住權,因此自離婚確定日起,其繼續占有房屋已屬無權占有。

法官表示,小雯主張過去曾長期居住於該處,或對婚姻期間發生的爭議有所不滿,均無法作為繼續占有他人房產的法律依據。房屋所有權仍應受到法律保障。綜合相關事證後,法院認定,阿遠的主張有理由,依法判決小雯應將房屋騰空回復原狀後遷讓返還,並交還房屋鑰匙。

2026/06/18 14:0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8001392-260402